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 李秀恒
特區政府目前正在進行諮詢工作,打算明年向立法會提交一條新法例,規定1987年前落成的工業大廈,必須加裝合乎現代要求的消防設施,否則當局有權申請禁令,禁止業主或用戶使用該工廈,違者將要接受刑罰,最重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政府此舉,是由於去年6月九龍灣工廈發生迷你倉大火,造成消防員兩死多傷慘劇,同時亦暴露舊式工廈存在的消防風險,當局經過一番檢討,為了杜絕舊工廈火險隱患,故有此一着。
事實上,30年樓齡以上的舊工廈設計,大都只為適應當時的工業用途,故在防盜和防火設施方面頗為簡陋,一般均沒有自動灑水系統,間隔物料亦無甚要求,的確潜在不少危機。政府有意采取立法方式來強制舊工廈改善消防裝備,箇中的苦心,不難理解。
業權分散易起紛爭
此外,政府并提出了12項提升消防安全的具體指引,包括必須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提供緊急照明、出口指示牌、副電力供應、消防喉、火警警報系統、火警偵測系統,還要有足夠的逃生途徑、救援途徑,以及采用耐火物料等,可謂相當細緻。以「安全第一」作為考慮,政府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問題是如果要立法管制,還要看實際環境可不可行。
須知道,目前全港有逾1400幢工廈,樓齡大都超過半世紀,那時的防火標準沒現時那麼嚴格,故一旦要達到政府的新規定,很多工廈水電設施都要全部更新,還要找地方加置大廈水箱,甚至要拆牆增設走火通道等,所涉及的工程費用相當龐大。
若整幢工廈是單一業主,事情還好辦些。但本港絕大部分舊工廈,業權分散,情况便复雜得多,例如:費用如何分擔?誰人願意騰出自己的地方來添置公共設施?業主和租戶的責任如何劃分?用戶受工程影響的損失如何計算和補償?種種問題,每每是「剪不斷,理還亂」,不僅難以擺平,且可能會引起連串紛爭,使社會徒添「噪音」。
而且,政府似乎還忽略了另一個重點,就是迷你倉火警慘劇,除了涉及舊工廈防火設備落后,亦反映工廈違規使用的普遍性。而今當局只針對防火,沒有同時設法解決違規使用工廈的現象,安全隱患始終揮之不去。
鼓勵重建方為上策
眾所周知,現時不少舊工廈出現劇社、band房、畫室之類,亦有不少浻房、私房菜館、迷你倉、燒烤場等各式各樣的用戶,當中有多少是違規經營,市民可能搞不清楚,但政府相關部門應心知肚明。試想,一幢工廈之內,有浻房,有劇社,有食肆,有迷你倉,甚至可能有存放危險品的倉庫等,雜亂無章,單單改善消防設施,危機便可解除嗎?因此,政府既然有意立例規管舊工廈的消防設施,不妨同時考慮就「工業用途」的定義作出與時并進的修改,讓工廈的管理重納正軌。
其實,舊工廈礙於多方面的「先天不足」,要把消防設施改裝到符合現代社會的要求,極不容易,既勞師動眾和擾民,得出來的效果也未必令人滿意。筆者認為最徹底的方法,應該是鼓勵舊工廈重建。重建的好處,是等於讓工廈原來的土地重新規劃,既可以配合社區需要而擴闊馬路,增加綠化,又可把建築物外形設計得更美觀和實用,消防設施亦可更加完善,這總比留下數十年前設計的外形笨拙的工廈更符合「地盡其用」的原則。
現時很多舊工廈業主不肯拆卸重建,是由於補地價的計算方法對他們不公平,令重建成本比買幅地起樓還要昂貴得多,因而卻步。所以,政府欲吸引多些舊工廈重建,不妨提供一些誘因,例如放寬部分土地用途的限制,以及在補地價方面給予適當的優惠,相信有利於打破目前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