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顧敏康
高鐵香港段項目已接近尾聲,是否采取「一地兩檢」又引起了廣泛討論。特區政府官員近日也專門去北京與內地部委商討「一地兩檢」安排。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表示,兩地共識是「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嚴格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不會增加旅客的法律責任,亦不會減少旅客的法律權利。本文認為,「一地兩檢」十分必要,因此香港政府應積極作為;同時,「一地兩檢」也是符合《基本法》的原意和有關規定。
一地兩檢由高鐵特性決定
「高鐵」是高速鐵路(英語:High Speed Rail)的簡稱,其車速為普通鐵路的兩至三倍。高鐵的出現,大大縮短了空間距離,節省了人們旅行的時間,也為商業來往和旅游觀光帶來極大的便利和效率。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快速」便是高鐵與普通鐵路的最大區別所在。因此,高鐵香港段貫通后,是實行「一地兩檢」還是「兩地兩檢」,關系到高鐵是否能夠高速運營的問題。由於從西九龍總站到福田站車程約為14分鐘,如果實行「兩地兩檢」,就意味着旅客在西九龍站完成出境并登上高鐵,在14分鐘后,又要在福田站重新過內地關口一次。如此折騰,肯定浪費許多時間。這既不能體現出高鐵之高速特點,也會使得整條高鐵喪失應有的意義,體現不出比現有「廣九直通車」的優勢。
第二種方案是旅客在西九龍站完成出境并登上高鐵后,由內地執法人員在從九龍站到福田站的14分鐘內完成入境內地、海關及檢疫手續。但是,由於每列高鐵可載約579名乘客,是否能夠在14分鐘內完成這些手續,顯然是一個大大的問號。而有些人提出的所謂「折衷」方案也是值得商榷的。他們建議以福田站為目的地的乘客下車后在車站內做檢查,至於以廣州南站為目的地的乘客,則由駐在車上的內地官員檢查。但這種方案必須解決由福田站上車的旅客與香港至廣州的旅客加以區分的問題,而如果采用車廂分隔的辦法,也無法體現高鐵之經濟效益。最后,有人提出根據《基本法》第20 條授權港方人員代替內地進行檢疫的建議更是難以接受,因為這其中涉及更多的法律障礙。
相比之下,「一地兩檢」就是最佳方案,即旅客在九龍站內同時完成香港出境和內地入境手續。這樣就大大節省了高鐵的執行時間,實現了高速和便利的目的。任何人在內地高鐵站買一張票可以直達九龍,同樣地,任何香港人可以買一張票直達內地各個城市。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
在香港實行「一地兩檢」,就是將國家的出入境關口南移到香港境內,并在特定的封閉空間里容許內地執法人員執行內地法律。反對派認為此舉破壞「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本文認為,討論「一地兩檢」不能過度政治化,必須回歸到法律和技術層面本身,進而認為「一地兩檢」是符合《基本法》原意和有關規定的。
《基本法》的原意就是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就是在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和保持香港的繁榮。高鐵造福香港市民,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而「一地兩檢」就是在尊重香港高度自治的情况下和在全封閉的特定空間執行內地法律。這種安排并不會增加香港市民進入內地的法律責任,也不會出現內地執法人員在特定空間外執行內地法律。換句話說,香港市民想去內地,才會進入這個特定空間,如同經羅湖或落馬洲進入深圳一樣;內地執法人員只是在特定空間內執法,也不會影響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日常的法律秩序。
筆者認為「一地兩檢」中內地執法的問題可以通過《基本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加以解決。第18條第3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這個特定法律應該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可以參照《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的做法。
應該說,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一地兩檢」已經有先例,而且運作情况良好。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香港政府於深圳境內的港方口岸區範圍內實行全封閉式管理,實施香港法律,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人員管理。既然這種模式已經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為什麼不可以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將這種模式搬入香港高鐵站呢?
凝聚共識豐富一國兩制實踐
應該說,《基本法》起草者沒有預計到今天所出現的「一地兩檢」問題,所以在《基本法》下缺乏比較具體的規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只要是為了兩地人民的福祉,就應該創造一些好的先例。筆者也不同意有些人士的「擔憂此例一開,日后中央將以同樣方式引入其他內地法例」的說法。這種說法的前提就是對內地的不信任。中央政府既然決定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就沒有必要刻意去改變這種狀况。香港回歸20年,解放軍在香港的表現完全證明了這種擔心是沒有根據的。高鐵情况特殊,才需要特別處理。應該說,只要法律規定明確,就不會出現口子拉開的情况。為此,本文也贊同參考駐軍法,進一步制訂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邊檢人員管理法》,明確規定在高鐵香港站執法的內地邊檢人員必須遵守一系列嚴格紀律和執法許可權,并對他們執勤之外的時間實行全封閉管理,從而進一步減少和消除港人對內地國安人員會否在香港境內逮捕、執法的擔憂,也為「一地兩檢」提供一個港人比較放心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