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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诉得直 陈志云罪成发还原审判刑

2015-10-26
来源:巴士的报

陈志云今早在王喜陪同下出庭。

  商业电台首席智囊陈志云(55岁)被指於09年任职无綫电视业务总经理时,与经理人丛培崑串谋非法收取11万2千元,作为出席无綫有份制作的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志云饭局」环节报酬,二人经两度审讯後均判无罪。惟律政司於上月初到上诉庭「追杀」二人。

  

  上诉庭今颁下判词,指原审法官错误地裁定陈得到无綫默许收取报酬有「合理辩解」,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推翻原审法官裁决,指示原审法官裁定二人串谋收受利益罪成,及发还原审法官判刑。

  陈志云听到裁决後保持微笑,与好友王喜耳语。

  律政司指不反对二人保释,但要求二人除现金担保外,须遵守不得离开香港的条件。法官下令陈志云及丛培崑均以原有条件继续保释,即现金10万元保释,及不得离港。二人须於下月13日早上9时半到区域法院出席提讯。

  上诉庭在判词指,证据显示陈志云於08年6月至10年1月间,有20次外间工作,其中18次有收取报酬,只有9次知会他的直属上司,即很多时都没有依照无綫定下的正式程序提出申请及取得批核。虽无綫从没反对过,但该些工作都是外间工作,与无綫业务无关。

  无綫集团总经理李宝安及前集团总经理陈祯祥都异口同声指,如陈参与与无綫业务有关的工作,无綫不会批准他向第三者收取报酬。因此,原审法官不信纳李的证供,裁定李过往从没反对陈就外间工作收取报酬,所以不可能反对他演出涉案「附加志云饭局」及收取11.2万报酬,是没有根据及错误的。

  法官续指,如陈认为他无责任及毋须要就演出「附加志云饭局」向无綫申请及取得许可,是他对法律无知或误解,但一名被告对法律的无知或误解,不能构成有效的答辩理由。

  陈志云其後在好友王喜陪同下离开,二人先步行到香格里拉酒店,再经太古广场,到达万豪酒店中菜厅用膳,被约30名记者「护送」。他被问及心情如何及会否上诉时,回答「无咩特别野讲」,又笑称「交比王喜讲」。有记者问他现在是否「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时,他没有反应。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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