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

南丫船難調查公開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澙主責

2015-10-01
来源:香港商報

  政府全面公開南丫船難調查報告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澙主責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偉立報道:政府昨日全面公開《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在早前被「遮蓋」涉及兩名船長責任問題的內容顯示,駕駛撞沉「南丫四號」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要為撞船事件負上主要責任。報告亦指出,本港載客船隻海事安全的監管制顯然存在嚴重問題,有必要作出制度上的改變,尤其是承擔責任的態度和透明方面的改變。

  斥錯誤嚴重航海技術低劣

  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於2013年4月19日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由於當時涉及事故的兩名船長被落案控告誤殺罪名,政府為免影響刑事司法程序,經諮詢法律意見后,決定將《報告》中涉及兩名船長責任問題的相關內容遮蓋。

  由於有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已完成,政府經考慮法律意見后,已將整份(并無遮蓋)《報告》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coi-lam-ma)網頁,供公眾閱覽。

  報告在涉及兩名船長責任問題的內容披露,尽管認同調查委員會不適宜詳細釐清兩名船長的罪責輕重,但他們認為為求公允,必須申明他們是接納英國海事專家CaptainPryke的意見,亦即「海泰號」船長黎細明須為撞船事件負上主責。

  報告指,黎細明當時無保持適當瞭望、正確使用雷達、以安全航速駕駛、亦無采取避免碰撞以及發出任何警告或信號;委員會認為黎細明沒有正確使用海泰號的雷達,不接納他指自己一時大意,而未能在雷達上發覺「南丫四號」的說法;又指他在至3個船位的距離時,才以肉眼發現「南丫四號」,在瞭望方面犯嚴重錯失,航海技術水平低得可以。

  促改善載客船隻監管制度

  至於「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委員會認為他沒有使用或沒有正確使用船上的雷達,亦沒有保持適當瞭望;同時他沒有及早采取果斷轉變航向等。報告指,周志偉駕船只靠用眼看,又接納他曾向海事處表示自己直到撞船時,沒有看過雷達畫面,之后又指自己初次在雷達上看到「海泰號」是在距一海里之處的說法。報告又指出,本港載客船隻海事安全的監管制度顯然存在嚴重問題,有必要作出制度上的改變,尤其是承擔責任的態度和透明方面的改變。委員會認為,海事處應檢查和核實07年前初次獲發證明書可運載超過100名乘客船隻的水密分艙標準、規定載客超過12人的渡船或要安裝甚高頻無線電,駕駛室配備火箭式傘照明彈;而載客超過100人的船隻,須加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和避免碰撞雷達。在黑夜及能見度較低時,駕駛台應加派一名瞭望員當值,而高速船在任何時候都須有一名瞭望員在駕駛台當值;船長應至少每5個月進行一次體檢和視力測試,而負責瞭望的海員,亦應至少每5個月進行一次視力測試。

  委專業人士調查海事意外

  另外,調查委員會主席倫明高在報告提到,海事處未有落實兒童無論何時都要穿著救生衣的規例,令他們感到驚訝及非常失望。委員會批評海事處有關兒童穿救生衣的政策并無文字記載,只靠口耳相傳,亦沒有公布周知,這種做法完全不能接受。

  另外,委員會認為,海事處應規定驗船主任和驗船督察,以書面記錄船隻發牌條件的詳細因由,并以書面通知上司及相關船東以防止舞弊行為;而海事處應規定船上水密門必須裝設警報器接至駕駛室,以顯示水密門的開關情况。委員會又建議委任一名獨立的合資格專業人士,擔任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的主管,專門負責調查海事意外,并直接向海事處處長匯報。

  56歲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本年2月被裁定39項誤殺罪成,每項判監8年,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判監18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即判監8年;而58歲的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被裁定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以1年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其求情后減刑至判監9個月。

[责任编辑:朱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