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9月6日晚9點24分,南京市交管局政務微博就“6·20”寶馬案發布消息,稱該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鑒定,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消息一出,質疑鋪天蓋地。這是個什么病,有這個病還負刑事責任嗎,病是不是肇事者裝出來的?我們來一一解答。
鑒定機構正規,鑒定結果則不一定
根據南京交管局的補充說明,出具鑒定意見的是南京腦科醫院。查詢公開資料可以發現,這家醫院至少看上去還是挺靠譜的,並且專攻精神病。該醫院始建於1947年,是我國第一所國立神經精神病專科醫院。現為江蘇省精神衛生指導中心,是江蘇省唯一一所三級甲等神經精神病專科醫院。並且根據《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江蘇省》,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屬於名冊范圍內。
在司法程序中判定一個人有沒有精神病需要幾步?首先要申請,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同意與否。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精神異常,或者作案動機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為具有不可理解性、難以預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現,也可以直接委托鑒定。委托以後就是就是醫學專家們的事了,來看看他們怎么鑒定。
表中有幾個要緊之處。第一,規定司法鑒定人不少於兩人,此次案件中,這兩個人都認為肇事者當時有精神疾病嗎?第二,有不同意見應記錄在案,但南京交管局只公布了結果,並未公布鑒定依據和其他內容,是否有不同意見也就不得而知了。第三,有異議可以提出重新鑒定,這條告訴大家別擔心,萬一沒查准,可以再查,不會一錘定音。
如何診斷,基本靠經驗
先看一下醫學解釋:急性短暫性精神病是精神病的一種。一般急性發作,以精神病性症狀為主,導致行為紊亂的精神障礙,一般曆時短暫(不超過1個月),沒有器質性病因證據,有的病人起病可能與急性應激有關。換句話說,這病有點來無影去無蹤,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如此變幻莫測的一個病診斷標准是什么?哈爾濱公安消防醫院精神科專家鄭麗潔指出:符合急性短暫性精神病的症狀標准,以突然產生多種結構松散,變換不定的妄想為主,如被害、誇大、嫉妒或宗教妄想。同時,可伴有恍惚、錯覺、短暫幻覺、人格解體或運動增多或減少。
也就是說,有病沒病基本靠肇事者口述當時狀態,再結合以醫生多年的經驗,並沒什么物理或化學判斷標准。那么問題來了,肇事者口述的可信度有多少,真實與否又怎么判斷,誰來判斷?
上一次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個名詞出現在司法鑒定意見中時,就引起了不少質疑。那是2012年6月發生在山東省臨沂的一起惡性交通事故。肇事者張彥開轎車撞死了王豔麗及巧巧母女,事後她脫光身上衣服,躺在馬路上阻撓救護車進入小區施救。2012年11月張彥被鑒定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下圖為當時的媒體報道。
這兩起被鑒定為同一病種的事件有極高的相似度。第一,都是惡性交通事故;第二,在肇事時出現了異常舉動;第三,辦案機關公布的鑒定意見都非常籠統,在初次公布的時候,甚至沒有說明鑒定機構而只是稱“權威機構”,即使在補充說明時也未給出鑒定的科學依據等細節內容;第四,鑒定意見不被接受,受害方要求重新鑒定。
醫學鑒定只能提意見,沒有決定權
2012年山東的惡性事件中,精神病醫學鑒定醫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如下:1、急性短暫性精神病 ,2、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假設肇事者在案發時犯了這個病,鑒定醫院可以給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建議。此次南京腦科醫院給出的鑒定意見是,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什么意思?說白了就是不能不負責,但是可以少負點。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了鑒定意見就一定可以少負責嗎?不一定,鑒定意見並非終局。醫學機構出具的材料叫做《司法鑒定意見書》。注意其中“意見”二字,非常有作用。05年以前,這份材料叫“鑒定結論”;05年以後,改叫“鑒定意見”。“結論”改成“意見”用意很明顯,拍板權還是在司法機關手裏。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些答案。第一,鑒定機構是正規的也具備專業性,但鑒定過程是否符合規范不得而知;第二,鑒定結果所依照的科學依據並未公布,無法判斷其結果是否合理;第三,這個病來無影去無蹤,不排除卻有其實,但也存在肇事者裝病的可能性;第四,就算裝病也無需擔心,因為受害方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並且最終決定肇事者判不判、判多少年的依然是司法機關而不是醫學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