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業總會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日發布了《關於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工總會員企業對於廣東省維護勞動者權益,加大力度規管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企業,表示十分支持,但對《徵求意見稿》個別條款有些意見與建議。
擬訂支付工資日期
第12條第一款擬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企業認為此條款在實際操作上存在極大困難。
現行法規已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商的方式約定,并沒有訂明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的確實日期。一些企業設立各種考勤、工資、獎金制度,加上有的月份涉及假期和周末,若強制規定為每月10號前發放工資,企業可能只有很少時間核算考勤、工資、獎金,還要進行其他程序如財務審批、領導審批、銀行出帳,因此操作上實際有困難。
若用人單位未能在第二個月10號支付工資,勞動者就可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明確規定支付工資的日期,勢將激化勞資矛盾,破壞勞資關系和諧。
目前不少企業在內地要應對招工困難的問題,大多提高工資和福利來挽留人才,遑論拖欠員工工資。企業建議修改第12條第一款為:按自然月為工資計算周期的,不得遲於第二個月的第10個工作日;以非自然月計算工資周期的,工資發放不得超過工資計算周期截止時間后的第10個工作日。至於工資計件的,企業需要更多時間計算工資,因此支付工資的時間可定為次月第15至20個工作日。
另一可考慮的建議方案為按企業的情况,把固定和浮動工資分開處理:固定工資的部分可不遲於次月第10個工作日發放;浮動工資的部分(計件工資、獎金等)的部分不遲於次月第15個工作日發放;至於非自然月計算工資周期的企業的工資支付時間,應該明確規定為不得超過工資計算周期截止后的第10個工作日發放。
建欠薪保障基金
至於第31條擬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取。欠薪的保障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企業認為,大部分港資企業均為守法的良好户主,新規定對於那些守法、不拖欠員工工資的企業很不公平。此外,目前經濟環境嚴峻,海外出口市場需求疲弱,內地經濟增速減慢。現時企業就勞動者的保障性待遇(五險一金)的負擔已十分沉重,實不應再增加企業的負擔。
我們贊成應該對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等違法行為依法懲處。企業建議,若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應該以企業違法欠薪的罰款為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基金的具體用途必須明確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