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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企业间民间借贷有条件认可

2015-08-06
来源:中新社

   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企业间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认可

  中新社北京8月6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於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6日在北京表示。

  最高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关於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有关情况。其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等都有相关说明。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於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杜万华说。

  最高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指出,民间借贷近年来发展迅速,其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

  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已经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完)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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