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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質疑廉政金:反腐靠官員道德 天方夜譚

2015-04-21
来源:中國青年報

  日前,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裏市原市長洪金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隨著相關案情被披露,“廉政金”也成為頗受關注的熱詞。

  據新華網報道,16年來,洪金洲收受賄賂380餘次,因懼怕事情敗露,他一直陸續主動以“廉政金”名義上交部分賄金,為自己的受賄行為“打掩護”。被調查時,洪金洲家中藏有贓款2000多萬,而已經交納的“廉政金”則多達5500餘萬。

  據洪金洲供述,上交“廉政金”,是由於“懼怕”和“打消別人對自己的懷疑”。不少人質疑,官員主動上交“廉政金”,到底是在“廉政”還是在“作秀”?本是為官員自律設置的制度,為何淪為貪官粉飾腐敗行為的工具?

  制度爭議:防火牆還是擋箭牌

  頗受關注的“廉政金”是什麼?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稱,這其實是國家專門設置的一個廉政賬戶,國家鼓勵官員把自己收到的禮金打到這個賬戶裏,這部分錢就是所謂的“廉政金”。

  據莊德水介紹,通常,“廉政金”的交納是在銀行櫃台進行。操作完成後,銀行會給官員出具收據,寫明收到錢款的時間、數額等相應信息。

  “賬戶設計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官員在工作中面臨無法退回或不便當面謝絕的禮金的尷尬,也可以促進官員自身的廉潔自律。”莊德水說。

  然而,一些人認為,把反腐寄希望於官員的個人道德,有點天方夜譚。“官員上交了多少受賄金額,有誰知道?廉政金不過是受賄的保證金!”隨著洪金洲案的曝光,公眾對廉政賬戶的質疑也再度被炒熱。

  中國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廉政賬戶較早出現於浙江省寧波市。2000年初,寧波市在全國首開“581”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專用賬戶。此後,這一反腐倡廉的新舉措在全國逐漸普及開來。但對於繳納廉政金的相應監管條款,則散見於各地紀委發布的通知中,缺乏統一的規范。

  “這是廉政制度的創新,但國家其他領域的制度沒有跟上。”莊德水認為,制度之所以出現爭議,是因為廉政賬戶的設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沒有相應的監管機制來監督官員是否如實上交了受賄金。”

  “廉政賬戶”自誕生以來就備受爭議。有評論認為,“廉政賬戶”混淆了賄賂金的界限,透明度也低,給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間。洪金洲也並非首個把“廉政金”作為腐敗“擋箭牌”的官員。記者查詢公開報道發現,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魏力生,也曾上交至安徽省紀委廉政賬戶和六安市紀委廉政賬戶共計75萬餘元,用以掩蓋其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的事實。

  “以前也有官員將自己收到的部分禮金用於捐助希望工程,但在實踐中,仍然將他的行為認定為受賄。”莊德水說,這其實反映的是反腐敗制度設計的問題,廉政賬戶制度如何設置,如何運行,都還需進行反思。

  司法難題:“廉政金”是否應納入涉案金額

  另一方面,涉案金額的數額,會直接影響量刑。也因此,面對以“廉政”為名的貪腐,人們更關心的是,官員已經上交的相關款項,是否應納入涉案金額?此外,上交款項的行為,又是否會對涉案官員的後續處理產生影響?

  “廉政賬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能否在腐敗犯罪審判時,作為官員減輕罪行的依據?目前,這些都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莊德水說。

  而在現實中,“廉政金”的性質如何認定,也存在諸多爭議。

  記者查詢發現,《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事後返還或上交財物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受賄,關鍵在於是否‘及時’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說,從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有兩個關於“不及時”的界定標准,一是客觀上存在“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的情形,二是主觀上是“為掩飾犯罪”。車浩認為,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即使事後返還或上交財物,仍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相反,兩者均不符合或者僅僅符合其中之一的,應當排除受賄罪的認定。

  “比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掩飾犯罪,但客觀上並未出現對其或關聯人查處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的返還或上交財物,應當排除受賄罪的認定。”車浩說。

  在洪金洲案中,“廉政金”也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公訴機關認為,洪金洲一邊受賄,一邊不斷上交相關款項,其目的在於為其大肆受賄“打掩護”,應算入涉案金額。但辯護人發表意見稱,不能將洪金洲供述的主觀意圖當作給這筆錢定性的法律依據,他認為,這一款項不應被納入涉案金額進行計算。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官員受賄之後,如果未被黨紀國法關注到,個人主動上交的部分金額,不應該算作涉案金額。

  但洪道德同時也表示,上交錢款不等同於坦白,並不屬於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理的范疇。

  “這種行為可以看作酌定情節,但量刑時是否考慮,要依據實際情況。”洪道德認為,此類行為對後續量刑的影響有限。“不過,這樣比事後追查出來的要好,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上的惡性較小,因此,適當考慮從輕也是有可能的。”

  實踐反思:如何提升廉政賬戶的公信力

  受訪專家表示,在實踐中,缺乏細化配套制度的“廉政賬戶”,往往會面臨難以真正落實的尷尬。

  而隨著官員打著“廉政”幌子貪汙的行為不斷曝光,公眾對廉政賬戶的信任程度也越來越低。不少人認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一個正常人很難不動心。黨和政府應該反思,對權力的監控在哪裏?公平公正公開的體制在哪裏?

  “我認為,洪金洲案件具有標志性意義。”莊德水說,案件的審判結果,會影響廉政賬戶的公信力。

  在莊德水看來,如果最終法院將已繳納的錢款認定為受賄金額,則說明廉政賬戶並沒有實際作用,或許會讓廉政賬戶的存在進一步置身於“官員不交錢,公眾不信任”的泥潭。

  “為了讓收到賄賂的官員出於個人的覺悟或是為規避風險上交賄金,不僅需要建立監管機制,同時也可以有鼓勵的條款,比如明確規定有主動交納的行為,可以從輕處罰。”莊德水表示,在難以監督官員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鼓勵規則,來引導更多官員主動把錢打入賬戶。

  向廉政賬戶上交“廉政金”的行為,能否成為官員在腐敗犯罪審判時減輕罪行的依據?莊德水介紹說,盡管司法實踐中已進行過多次討論,但目前依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

  “可以先搞一些試點,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研究。” 莊德水說,盡管完善廉政賬戶制度建設對於反腐意義重大,但不可操之過急,以避免出現新的漏洞。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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