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名」早就壽終正寢。理由很簡單,因為這是法律所不容的,基本法規定普選特首的提名權只屬於提名委員會。可是,藉著基本法25周年之際,卻有人提出草擬階段時曾經提出過「公民提名」,試圖將「公民提名」起死回生。
從無公提普選方案
首先,此「公民提名」不同彼「公民提名」,兩者絕對不能混淆。資料顯示,當年提出的5個行政長官產生方案之中,3個並不贊成普選,其餘兩個則無「公民提名」。當中,所謂包含「公民提名」元素的方案,乃是先由50名市民提名再由選舉委員會投票產生特首——也就是並非一人一票普選方案。難道說,這個方案會較現時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更加民主嗎?
反證公提胎死腹中
事實上,基本法沒有采納——即是否定——以上方案,正正是由於這個選舉辦法並不可取,最重要的是這並非普選方案。基本法轉而訂出一人一票的普選目標,就是一個更加民主的最佳體現。反過來說,現在突然舊事重提,所印證的不是「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而是證明了「公民提名」由始至終都不可行。的確,早在基本法頒布一刻起,「公民提名」便已胎死腹中;現在有人企圖借屍還魂,但其實質只是證明逝者已矣。
追溯不致起死回生
說到底,基本法已白紙黑字成文規定普選辦法,一切早就塵埃落定,現在突然追溯此前的其他方案,根本上是多此一舉、為爭拗而爭拗,無助社會各界聚焦即將進入最後階段的政改討論。何況,當年曾否提過「公民提名」——即使曾經提過——對於基本法落實後的今日,又有什麼作用?如前所述,這只證明「公民提名」逝者已矣,而且,亦不會起死回生。那麼,有關討論對於實現普選有何幫助?唯一價值,可能是政治攻訐特首辦修改聲明罷了——這或許有利於打擊梁振英,但就肯定不能復活「公民提名」。
總括而言,基本法草擬階段「公民提名」普選方案並無存活過,到了基本法頒布之後更沒任何「公民提名」的身影,而今時今日有關「公民提名」的討論也不導致「公民提名」變得可行。所以說,「公民提名」早就壽終正寢。
公提是「假普選」
進一步說,究竟何謂「真普選」?
未談何謂「真」之前,可以透過「排他法」,先談何謂「假」。箇中推論非常簡單,就是不可能存在的統統都是「假」。例如:有人說世上有個四條邊的三角形,這肯定是假的,因為並不可能。那麼,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普選特首的提名權只屬於提名委員會,亦即「公民提名」並不符合有關條件,所以肯定不能夠存在,這就是「假」的普選辦法。反過來說,「真」的普選辦法,必然是切實可行的,即是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當中,「真」的普選辦法可以有很多,好像社會上便有不少建設性方案,但無論如何,任何不可能的方案都肯定是「假」。這個道理,豈非簡單不過?何解仍然有人以「假」亂「真」?這實無異於販賣聲稱可以起死回生的假藥,都是作「假」賣「假」。
接下來,港府便將按照基本法提出「真」的政改方案,社會各界誠宜繼續在「真」的基礎上凝聚共識,不應糾纏於並不可能的「假」命題之上;唯有如此,基本法所賦予香港可以普選的莊嚴承諾,才能夠成「真」。
作者: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