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提出我國將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制度,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於每年度1月上旬申請預付金。
通知提出,我國將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制度。預付金是指醫保部門預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用於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等醫療費用的周轉資金,不得用於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行、償還債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
原則上,統籌地區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低於12個月,可實施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預付。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低於6個月,可實施居民醫保基金預付。上年已出現當期赤字,或者按照12個月滾動測算的方法預計本年赤字的統籌地區,不能預付。
通知明確,預付金支出核定標準原則上以前1至3年相關醫療保險基金月平均支出額為基數,合理確定預付金的基礎規模,預付規模應在1個月左右。
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於每年度1月上旬自願向統籌地區醫保部門申請預付金。醫保、財政部門將確定預付醫療機構範圍及預付金規模,原則上於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預付金。預付金實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醫保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對賬核算工作,通過交回支出戶或沖抵結算金額的方式予以收回。
通知要求,醫保部門和定點醫療機構應定期做好醫保預付金對賬工作。醫保部門應做好預付金撥付、清算、核銷的會計核算工作。定點醫療機構除按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外,還應當單獨設置台賬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支出程序,嚴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國家醫保局表示,建立預付金制度旨在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切實為定點醫療機構可持續發展賦能助力,進而為參保人提供更優質的醫療保障,促進藥品和耗材企業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