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特區政府日前就彭定康惡意詆毀終審法院判決,予以強烈譴責並表示堅決反對。特區政府發言人批評,彭定康的抹黑言論,明顯罔顧終審法院長達76頁的判詞中詳盡的法理分析和有關案件的事實背景,純粹旨在對嚴格依法進行獨立審判的終審法院法官施加政治壓力,企圖影響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實屬卑劣的政治操作。
終審法院5位法官日前一致駁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就2019年8月18日參與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彭定康隨即向英國《衛報》開腔批評裁決不公,又指一直致力保護人權的英籍非常任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參與其中「令人難以接受」。彭定康的言論不但抹黑以及干預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嚴重挑釁,更公然針對個別法官作出人身攻擊及恐嚇,企圖對法官進行政治施壓。
英國判例對香港不具約束性
彭定康的所為視法律如無物,對香港司法及國際形象肆意抹黑,不單無理,更是卑劣的政治炒作,特區政府理所當然要嚴正澄清,嚴厲譴責。英國政府當前正全力鎮壓騷亂,英國法庭亦全面配合,對犯人快審快判甚至動輒重判,為什麼彭定康不出來質疑英國法庭法官的判決,反而對終審法院有理有據的判決說三道四?這不是政治炒作,不是虛偽無恥「雙標」又是什麼?
818「流水式集會」的案情並不複雜,犯罪的事實亦十分明確。黎智英等人上訴的理據是「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無約束力的決定,如應跟從,則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套用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測試」。簡單而言,就是主張香港終審法院應按照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的判決,對控罪做「執行相稱性」測試,以評估定罪與集會權利是否相稱,避免侵害集會自由云云。然而,被告是否有罪,重點不在於什麼「執行相稱性」測試,而是該集會是否違法,參與者有否涉及違法行為,有沒有確鑿證據,這才是案件核心,而不是糾纏什麼相稱性,更沒有理由要香港跟從英國的案例。
終院最終頒下判詞,指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法院兩個案例,因為案件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包括兩地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有不同,因此兩地在評估「相稱性」時,有機會出現不同問題和考慮。終院的判辭更明確了三個原則:
一是港英兩地法律背景不同,英國的判例對香港不具有約束性,更遑論以此作為判案「準則」。二是人權自由不能作為參與違法集會的辯護理據,不論是香港或英國同樣如是。三是香港法庭在處理涉及敏感人物的案件時,一直秉持獨立、專業、不偏不倚審理,不會受到輿論壓力以至一些政治人物的言論影響,所有判決都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任何表達自由都不能逾越法律界線,不能破壞社會秩序與安寧,不能損害國家安全,這些都是真正的國際標準。2019年發生的連番騷亂,性質上都不是和平示威,而是違法的暴力行動,包括所謂818「流水式集會」,同樣引致了大量的暴力,何來和平守法?終院接受黎智英等人的上訴申請,已經體現出法律的包容,但如果因此讓被告脫罪,香港還有什麼法律可言?
暴力集會犯罪證據確鑿
彭定康批評法庭判決,根本就缺乏理據,而他針對法官的嘲諷和威脅,更是公然向法官政治施壓,這是粗暴干預司法的表現,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挑戰,對於這些謬論特區政府理所當然要反擊,不容其無理抹黑。但其實,彭定康的祖國目前正陷於全國性的騷亂之中,雖然論程度與香港當年修例風波不可同日而語,但英國政府及法庭的處理方法卻是強力鎮暴,不會因為什麼人權、自由而放軟手腳。
根據《英國廣播公司》(BBC)統計,英格蘭及威爾斯有至少49名被告已被裁定罪成,目前已知刑期最長的被告,已被裁定「網上煽動種族仇恨」罪成、判監38個月。英國法庭全面配合政府的鎮壓行動,英國當局為此啟動「24小時法庭」,多地法庭「24小時待命」以加快審訊被捕人士。部分犯人在幾日時間已經判刑,這種的安排就是為了彰顯法律的阻嚇力。彭定康有沒有質疑這些判決不公平?他沒有或是不敢質疑英國半句,反過來不斷抹黑香港法庭,盡顯其無恥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