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於6月14日和6月16日晚上,聯同警務處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分別,在香港東部及南部水域進行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
行動中,執法人員共巡查5艘船隻,並發現當中4艘船隻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但未有發現有船隻進行非法捕魚活動。海事處會進一步跟進個案,並會進行搜證檢控工作,以打擊有關違例活動。
海事處發言人提醒市民,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無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此外,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頂圖:海事處人員靠近一艘漁船,準備登上漁船進行檢查。政府新聞處
海事處船隻在聯合行動中駛近一艘漁船,進行檢查。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