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發布第40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回應學生霸凌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嚴懲不貸,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政策。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且在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其中,「江某某正當防衛案」是一起因學生霸凌而引發的正當防衛案件。
【案情】江某某是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在春遊時與同班某女同學聊天,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買煙賠禮道歉,否則就打江某某。之後江某某給胡某買了一包香煙,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產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
一次早讀課前,與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夥同他人藉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案發後其解釋系找藉口拖延,打算放學時跑掉)。當日早讀下課後,江某某在上廁所時,孫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並踢了其一腳。後因上課時間到了,各自散去。第二節課下課後,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並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的江某某。
午飯後,孫某某又邀約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隨後,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廁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絕前往,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並將同學用於開藥瓶的多功能摺疊刀(非管制刀具,刃長約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內。到達廁所後,孫某某、胡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後,騎坐在其身上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在受到群毆之後,江某某掏出摺疊刀亂揮,捅傷陳某甲腰背部,劃傷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後,眾人散開。江某某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後的陳某乙對其掌摑,江某某遂轉身用摺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後離開。後陳某甲、陳某乙、吳某被送至學校醫務室治療。經鑑定,陳某甲、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之後,江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宣告江某某無罪。宣判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期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許撤回抗訴。
【說法】法院認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凌而攜帶摺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面臨多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被迫反擊,具有防衛意圖。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顯處於被迫狀態。此外,江某某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雖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語,但不能以此認定江某某主動挑起爭端。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結合江某某所處具體情境,不能僅以江某某個別言語就認定其有鬥毆故意,進而否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其次,江某某在被毆打時實施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江某某兩次持刀反擊,均處於不法侵害現實發生的時間段內:(1)面對15人的包圍,被對方勒頸摔倒在地,並遭到群毆,不法侵害已現實發生。(2)江某某倒地並被群毆持續約一分鐘後,群毆行為雖然暫時停止,但是仍被對方從背後襲擊掌摑,不法侵害顯然仍在進行之中,並未結束。總之,江某某在被群毆、被群毆倒地仍遭對方掌摑的情況下,藉助工具防衛反擊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最後,江某某因被毆打持刀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毆打的情況下被迫實施防衛,雖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擊,但是江某某防衛使用的摺疊刀並非管制刀具,而對方多達15人,雙方實力懸殊,且江某某先後兩次被打倒在地並被群毆。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為限於對抗不法侵害,並非主動攻擊對方,手段有所節制。故整體而言,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對於學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邊同學要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處理,監護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當加強管教,並配合學校和相關部門的處理。學校或者監護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該案的發布,旨在依法保護被霸凌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規範學生霸凌事件的處理,有效防範和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校園環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