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修正草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圍繞加大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草案提出多項規定,包括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23日,中國財政部副部長廖岷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作說明時表示,近年來,會計信息失真、缺少內部控制,特別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內部財務審計缺失等會計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現行會計法難以適應實踐發展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
據知,此次修改會計法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着力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草案共17條,主要規定加大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強化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內容。
草案規定,提高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並規定,提高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根據草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對單位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同日,統計法修正草案亦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共14條,其中為進一步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明確「依法依規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責問責」等多項規定。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本單位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責問責。
草案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遲報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罰款額度。(中新社記者 張素 梁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