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草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國境內或者經中國境內轉移。
據介紹,隨着原子能事業快速發展,中國相繼頒布了十餘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規,對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專門領域作出具體規定,但由於缺少統領性基礎法律,不利於強化頂層設計與更好統籌原子能事業發展和安全。因此,中國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進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中國負責任核大國形象。
原子能法草案共8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原子能和平開發與利用的原則要求,明確監督管理體制,推動原子能研發和利用,規範核燃料循環體系建設,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完善進出口管理和國際合作機制,嚴格法律責任。
在完善進出口管理和國際合作機制方面,原子能法草案明確國家履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鼓勵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明確加強原子能領域進出口管理工作,規定國家對核以及核兩用物項出口實行嚴格許可管制;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國境內或者經中國境內轉移。
同日,能源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該草案明確了中國的能源結構調整方向,提出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為加快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草案規定,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建設;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向符合條件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產業鏈全鏈條協同推進;推動建立主要由市場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
據知,中國已制定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能源領域還缺少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中新社記者 梁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