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因屢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妻大打出手並恐嚇威脅,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這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以拒執罪判處刑罰的案件。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具有怎樣的司法實踐意義?《新聞1+1》邀請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彭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共同關注: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判刑,全國首例!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量刑是如何考慮的?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彭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拒執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以下拘役或者罰金。在本案中,我們根據綜合考量被告人的行為惡性程度、被害人的傷情情況,以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態度,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我們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有期徒刑8個月是適當的、合理的,所以,我們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作出了如上的判決。
家暴男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追究刑責
3月19日,被告人張某因屢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妻大打出手並恐嚇威脅,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張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這也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刑罰的案件。
為什麼有人會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彭帥:我們法院從2008年以來,一共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284份,違反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大約是佔到5%左右。大部分的案件其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後有違反的情況,在首次訓誡以後都能夠停止暴力。只有在訓誡以後再次違反,或者是首次違反就比較嚴重,我們才會對他採取拘留。到目前為止發出的拘留是三份,包括本案的案例。至於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觀念上還沒有轉變過來,對於施暴人來說,他還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司法機關沒有權利進行干涉,或者是他沒有認識到這個行為的嚴重性,沒有認識到這個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另外一方面,在實踐中對於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追究刑責的,在之前也是沒有的,所以對這些施暴人來說沒有足夠強的一個震懾效果。
家暴男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追究刑責,釋放怎樣的信號?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彭帥:我們通過這樣的一個案例想讓全社會知道,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隔在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隔離牆,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我們希望發出一個強有力的信號,讓施暴方能夠知道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是對司法的一個蔑視,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會受到法律嚴懲的。那麼,我們也是想讓受暴方知道,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一紙空文,它是能落到實處的,是能實實在在保護受害方的權益的。家庭暴力從來都不是一個家務事,也不是家庭糾紛,法律不是兒戲,只要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必須要受到嚴懲,我們是絕不姑息的。
人身保護令制度,如何更有效?
為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也是最高法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發布以來,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數量,呈現明顯上升趨勢。今年兩會期間,最高法報告顯示,2023年各級法院發出各類人身安全保護令5695份,同比增長41.5%。
專家解讀:如何看待香洲區法院這個案例判決的價值?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這個判決應該為它點讚。第一,有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這個判決讓我們知道反家庭暴力法也是一部「長了牙齒」的法律,是不能違反的。第二,有利於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對施暴者的嚴厲打擊就是對受害人的最有力保護。第三,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人民法院發出的保護令是為受害人打出的保護傘,保護傘不是紙糊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國家強制力的支持的。最後一點,它有着非常明顯,或者是重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它告訴我們所有的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實施家庭暴力,就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這種警示教育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服刑出獄後,還需對施暴者進行怎樣的關注冊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我覺得首先我們應該相信,通過這8個月的改造,行為人會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然後吸取教訓,不再去實施家庭暴力。同時在刑滿釋放以後,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是社區的安置幫教的過程中,也應該對他進行心理的矯治、法制的教育,特別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教育。另外,也應該對受害人給予適當的幫助,或者是一些心理救助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後,數量在增加但總體數量依然不大,如何看待這樣一個現實?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人身安全保護令應該是越發越多了,這是一個好的趨勢,但是從我們感知的家庭暴力發生的狀況和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量來看,還是不相稱的。之所以這樣,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不願意申請或者是不敢申請,比如覺得家醜不可外揚、不願意把臉撕破,另外還考慮到孩子等方面的原因。還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法院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過程當中,對我們國家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相關條件把握得不是很準確很全面,那麼在簽發的時候,態度不夠積極,比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