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香港稅務局近日公布事先裁定案例第73號,首次就單一家族辦公室及外地收入豁免徵稅中的經濟實質要求,提供較清晰明確的指引。
案例背景
早前,某家族的本地和海外資產主要由其扎根香港的家族企業旗下公司持有。家族資產由一家香港公司管理,該香港公司聘請了3名具備相關資歷的全職員工,進行資產管理活動時,在香港產生每年至少300萬元的營運開支。
經過重組後,這些資產轉移到家族公司持有,並由一家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該單一家辦聘用了4名具備資歷的全職員工,並產生每年至少1000萬元的營運開支。
上述資產管理活動包括尋找和評估潛在投資,向家族提供投資建議,協助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家族資產等,投資額達數十億元。
稅局判斷
稅局除認定該個案的單一家辦免稅處理,亦分析並認定其滿足了外地收入豁免徵稅中的經濟實質要求。
有別於合理性原則,稅局第一次就經濟實質要求提供較具體的指引。比如此個案中的家族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間接進行必要的戰略決策,以及管理和承擔相關家族資產的風險,且當中最少涉及3名有相關資歷的在港全職員工及最少300萬元的營運開支來管理數十億元的資產,稅局認定上述人員、經費、活動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此外,稅局隨後追加對「管理或控制」定義的解釋:「管理」指對日常業務運營進行管理,或者執行最高管理層的決策等;「控制」是公司上層對整個業務的控制,包括制定業務的中心方針、制定戰略政策、選擇融資方案、評定業績等。
筆者認為上述指標和解釋,可為單一家辦和外地收入豁免徵稅中的經濟實質要求,提供具參考價值的明確指引,例如管理數十億元資產在港聘用至少3名合資格員工及產生300萬元營運開支等,便有機會滿足相關要求。
須留意,事先裁定案例並非法律依據,企業應就個別個案諮詢專業稅務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