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263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8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三)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及(四)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其中一名違反上述(一)、(二)及(四)項共9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67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