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23年4月,澤達易盛公司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在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月28日,12名投資者將澤達易盛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相關中介機構等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澤達易盛公司賠償投資者差額損失、佣金及印花稅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經測算,全體原告投資者損失金額總額為人民幣2.8億餘元。
考慮到涉案事實認定相對清晰,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當事人預期,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中介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有一定償付能力,且均有積極賠付意願,為有效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同時也給各被告彌補自身過錯的機會,減少違法事件對資本市場的負面影響,上海金融法院決定組織各方開展調解,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
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中小投服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製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
根據調解協議,各責任主體將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2.8億餘元進行全額賠付,其中,澤達易盛公司、實控人林某、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澤達易盛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券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據悉,該案中由投保機構代表的實際參與調解的投資者佔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高達99.6%。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餘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