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港就讀的內地女子,被控兩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今日(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個月。
34歲被告於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被告在該申請中,向入境處遞交一份水費帳單及一份電費帳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
入境處職員於處理該申請過程中,對上述文件真確性存疑,因而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並確認所遞交帳單均為虛假文書。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仍堅稱自己居住於上述虛假帳單上所載住宅地址。
入境處遂展開調查後,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得批准,因而向入境處提交上述虛假公用設施帳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於帳單所載地址。被告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虛假文書被落案起訴,並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監禁1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