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發布關於《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工作方案》的批覆,原則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工作方案》(>>詳情)。其中包括以下主要任務:
(一)推進服務業重點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1.電信服務領域。研究建設國家新型互聯網交換中心。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不含網絡出版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研究適時進一步擴大增值電信業務開放。
2.健康醫療服務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外籍及港澳台醫生在京開設診所。探索對幹細胞與基因領域醫藥研發企業外籍及港澳台從業人員的股權激勵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幹細胞等臨床試驗。支持幹細胞與基因研發國際合作。促進在京港澳企業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服務便利化。對在京註冊企業在我國境內獲得上市許可的創新藥械(大型醫用設備除外),在指定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隨批隨進」。支持在京建立臨床急需進口藥械審批綠色通道。推動真實世界數據在醫療技術領域研究中的應用。建立生物醫藥前沿領域多部門全流程協同監管體系。加快無瘋牛症疫情禁令國家(地區)牛黃等牛源性中藥材風險評估和檢疫准入,服務中醫藥健康產業發展需求。依托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台電子處方中心開展處方流轉。探索健康醫療數據共建共享新模式,進一步加強臨床醫療數據標準化和院際開放互通。深化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推廣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試點成果,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研發運用對外合作,推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搭建中醫藥國際綜合服務平台,建設中醫藥線上交易平台,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我國加入藥品檢查合作計劃(PIC/S)等為契機,推動有條件的企業高質量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等國際合作,助力創新藥品「走出去」。
3.金融服務領域。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要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金融業務相關申請,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在收到申請後120天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如期作出決定,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爭取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探索支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賬戶獨立、風險隔離的前提下,向境外發行合理規模的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與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市場化合作,依法依規為被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等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財產登記機制。
4.文化教育服務領域。研究延續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落實支持中國文物回流相關稅收政策。支持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引進優秀境外影視作品,優化和規範對重點網絡視聽平台的管理與服務。將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審批權下放至區級。支持外商獨資設立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強化多部門、跨區域會商評估,強化正向引導,構建完善文化領域全流程閉環管理和綜合治理體系。
5.專業服務領域。允許境外符合條件的個人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期貨交易諮詢業務。動態完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健全配套支持政策。依法依規探索推進京港澳專業服務機構共建合作,建立港澳專業人士來京對接服務機制。引進高品質國際會展,積極申辦國際組織年會和會展活動,打造一批有國際影響力的會展品牌,建設國際會展之都。
(二)探索新興業態規則規範
6.推動構建數字經濟國際規則。支持北京建設國際信息產業和數字貿易港,加強數字領域國際合作,推動相關國際規則制定,爭取在數據跨境傳輸、數字產品安全檢測與認證、數據服務市場安全有序開放等方面實現互惠互利、合作共贏。試點推動電子簽名證書跨境互認和電子合同跨境認可機制,推廣電子簽名互認證書在公共服務、金融、商貿等領域應用。支持北京參與制定數字經濟領域標準規範,探索人工智能治理標準研究與規則建設,參與相關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深入推廣數據安全管理認證等安全保護認證制度。利用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關村論壇、金融街論壇、全球數字經濟大會等平台,支持北京加強與《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成員方在數字身份、數字包容性、網絡安全、金融科技、物流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7.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支持北京積極創建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區,推動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數據要素治理制度。壯大北京國際數據交易聯盟,健全交易標準和市場運營體系,推進數據託管服務試點。推動完善數據權屬登記和數據資產評估機制,探索將數據資產納入資產管理體系。制定數據交易標準合同指引,出台數據交易負面清單和謹慎清單。加大公共數據開放力度,完善第三方多元主體開發利用數據機制,探索建設安全可信的數據共享空間,鼓勵多方公共數據導入和融合應用。擴大面向北京市具備數據加工處理和分析能力的經營主體範圍,免費提供知識產權標準化數據,降低數據再加工成本,助力建設世界一流知識產權數據庫。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工作,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數據流動又能保障安全的機制。推動建設數據跨境服務中心與技術服務平台,探索提供安全治理、監測審計、體系認證等全鏈條第三方服務。支持設立跨國機構數據流通服務窗口,以合規服務方式優先實現集團內數據安全合規跨境傳輸。探索制定自動駕駛、生物基因等行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和重要數據目錄,以重點領域企業數據出境需求為牽引,明確重要數據識別認定標準,做好數據安全保護支撐。深化運用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充分發揮數碼技術和數據要素作用,提升金融科技守正創新能力和惠民利企水平。聚焦自動駕駛、數據交易等業務場景開展全鏈條「沙盒監管」和包容創新運用。
8.優化金融服務模式和管理手段。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在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業發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業務考核體系,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圍繞企業科技研發、技術引進、投資併購等關鍵環節開發信貸、擔保、供應鏈金融等專項業務,適度放寬對北交所上市企業貸款融資的擔保要求。研究並適時推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積極推進北交所對外開放工作。鼓勵證券公司、專業服務機構依托北交所、新三板開展業務,參與服務中小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險公司直接發起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京落地。規範發展金融科技,探索優化金融機構在京設立金融科技公司流程,加快金融科技企業落地效率。支持在京探索數字人民幣在稅費徵繳等公共事業領域的應用。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發起設立供應鏈金融領域投資基金。優化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和資金退出機制。依法依規支持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發揮認股權綜合服務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開發認股權相關產品等。支持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允許真實合規、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資金依法依規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推動北京大數據平台與金融城域網、金融綜合服務網數據共享和業務聯動,擴大政府部門與金融機構數據共享、系統互聯互通覆蓋面。
9.促進金融服務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培育和豐富綠色金融體系。支持國內外綠色金融標準認證及評級機構在京發展。支持北京綠色交易所建設全國統一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中心,逐步豐富交易產品種類。完善企業碳賬戶體系,優化與碳排放量掛鈎的環境權益價格發現機制。推動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不斷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完善統計、信用體系,支持、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推動綠色金融標準制定和執行,探索開展與國際接軌的綠色債券評級等標準應用,鼓勵信用評級機構開展綠色債券評級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赴境外發行綠色債券。提升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推動包括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在內的各類綠色資產交易。支持北京探索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評價標準制定工作,支持企業自願遵循環境領域與國際通行標準和指南相一致的企業社會責任原則。
(三)優化貿易投資制度安排
10.探索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相適應的規則體系。梳理調整與外商投資准入等負面清單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積極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及時總結標準化創新實踐成果,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服務業國家標準。在跨境服務貿易中,探索引入服務貿易代理、境外公司主動申報稅款繳納等新模式,提升服務貿易跨境資金結算便利化水平。
11.持續降低貿易成本和壁壘。支持北京建立貿易監管便利化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海關預裁定申請人在預裁定所依據的法律、事實和情況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可向海關提出預裁定展期申請,海關在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作出決定。除出於人體健康或安全考慮外,對僅顏色深淺不同或香味存在差異的進口普通化妝品不作重新測試或重新評估。探索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主要貿易夥伴國開展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動貿易單證電子化傳輸。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特色功能,增設服務貿易板塊。支持北京和DEPA成員方在無紙貿易方面試點開展合作。支持拓展與歐美等地客貨運航線。支持開展民營企業低軌衛星出口業務試點。
12.優化跨境貿易監管服務模式。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代理進口經安全風險評估的細胞與基因治療產品和臨床急需藥品。支持在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建立罕見病藥品保障先行區,探索進口未在國內註冊上市的罕見病藥品,由特定醫療機構指導藥品使用。試點實施部分再製造產品按新品進口監管。探索對在京註冊、通過海關高級認證且為高新技術企業進口自用的,列入海關法定檢驗的設備和料件(動植物及其產品、衛生檢疫特殊物品等涉及檢疫的貨物,成套設備、舊機電、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質量安全風險較高的貨物除外),試行採用「合格保證+符合性驗證」的檢驗監管模式。支持合規制度運行良好的企業對特定兩用物項申請通用許可,實現一次辦理、一年內多批次進出口。對允許列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進境展覽品(藥品除外),在展覽結束後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商品模式銷售。推進北京雙樞紐空港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推動與津冀貨運平台系統對接,實現跨境貿易全鏈條數據共享,深化數字口岸建設。
13.提升資金跨境流動便利度。探索優化資本項目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縮減企業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探索優化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企業餘額管理模式,簡化外匯登記手續。推進外債登記管理方式改革,探索由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推進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深化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持續擴大參與銀行範圍。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探索優化額度管理,提升資金池效能。支持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後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探索擴大以境外機構境內結算賬戶(人民幣NRA賬戶)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和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的適用範圍。允許銀行向境外機構發放貿易融資貸款,以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離岸賬戶(OSA賬戶)等接收。研究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免於外匯登記。提升資本金賬戶便利度,允許使用電子快捷方式開展收支業務。創新發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鼓勵銀行探索優化業務真實性審核方式,提高誠信合規企業貿易結算便利化水平。
14.支持企業「走出去」。支持「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建設,打造國家對外科技合作創新高級別平台。支持在京建設數字絲綢之路經濟合作試驗區。支持在京成立綠色絲綢之路建設專業組織。鼓勵北京進出口環境產品和服務,開展與環境產品和服務相關的雙邊及多邊合作項目。繼續實施「一帶一路」衛生健康國際合作項目和世界衛生組織合作中心品牌項目。完善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推動對外投資電子證照應用推廣,優化京企「走出去」綜合服務平台,設立投資促進站點,加快培育世界一流的境外投資專業機構。
(四)完善公共服務政策環境
15.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數字政府建設,在重點園區率先實現高頻政務服務事項100%全程網辦,新業態、新模式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最多跑一次」。在已制定強制性標準等領域,探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審批改備案、告知承諾制。打造外商投資一站式服務體系,探索制定重點領域投資指引,為高頻事項提供綜合服務和辦事指南。促進更多電商平台便捷利用專利權評價報告。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加強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支持北京積極參加市場監管總局與境外競爭執法機構開展的交流合作。
16.建設創新成果轉化運用體系。支持成立科技類國際標準組織和產業聯盟組織。搭建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台。支持設立北京文化創意版權服務機構,探索創新作品創作過程版權保護,優化版權登記服務。開闢創新藥發明專利保密審查綠色通道。發揮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為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保護一站式綜合服務。研究探索在重點前沿科技領域建立專利池市場化運營機制。發揮國家級運營服務平台作用,完善專利開放許可運行機制,打造綜合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樞紐平台。構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專業服務機構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探索優化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模式,深化知識產權保險服務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拓展海外知識產權保險等服務。優化著作權及專利權質押登記流程,簡化企業融資手續。優化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區域協同工作機制,推進京津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一體化。對於進口、分銷、銷售或使用大眾市場軟件(不包括用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軟件)及含有該軟件產品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讓或獲取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相關軟件原始碼作為條件要求。
17.創新人才全流程服務管理模式。便利引進人才簽證辦理,為短期來華科研等提供簽證便利。為持有居留許可的外籍專家入出境提供通關便利。允許在京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對擬在京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簽發2年以內有效的簽證或居留許可,且允許隨行家屬享有與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在全市範圍推廣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類居留許可「一口受理、並聯審批」。持有效簽證或居留許可擬在京工作的外籍高端人才可在境內直接辦理工作許可。支持在京高等學校國際學生按有關規定勤工助學。探索建設外籍人才辦事「單一窗口」,推動跨部門一站式辦理、跨地區信息互通互認。推動在京成立國際人才合作組織。優化在京外籍人才薪資收入匯出業務辦理模式。
18.構建公平透明的政府採購營商環境。通過需求調查或前期設計諮詢能夠確定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無需與供應商協商談判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方式採購。採購人如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採購,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採用該方式的理由。便利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中國政府採購網北京分網作為單一電子門戶提供包括中小企業認定事項在內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全部信息,儘可能向中小企業免費提供招標文件,並通過電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通信技術開展採購。採購人在制定、採用或適用技術規格時,可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護或環境保護為目的。如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行為提出質疑,鼓勵採購人與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質疑;採購人應對相關質疑給予公正和及時考慮,且不損害該供應商參加正在進行的或未來進行的採購以及投訴或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並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涉及政府採購投訴解決前的快速臨時措施,以保護提出投訴的供應商參加採購的機會,並確保採購人遵守政府採購規定。如採取臨時措施對包括公共利益在內的有關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後果,則可不採取行動;不採取行動的合理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
(五)強化權益保護機制
19.打造一流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打造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堅持高標準建設北京國際商事法庭,堅持高水平運行北京國際商事糾紛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打造國際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北京樣板。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明確涉外糾紛法律適用規則指引。支持國內外商事仲裁機構、商事調解組織等在京發展。支持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做大做強。研究探索授權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決定並由法院依法執行的制度。推進仲裁機構體制機制改革,優化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專業領域仲裁規則。支持仲裁機構人才隊伍國際化建設,給予仲裁機構聘請的外籍工作人員簽證便利。建立完善涉外律師人才庫。
20.完善爭議解決機制。探索制定臨時仲裁庭仲裁涉外糾紛的規則。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建立涉外商事案件專業調解前置機制。鼓勵外籍及港澳台調解員參與涉外糾紛解決。支持仲裁機構與法院、行業管理部門合作,建立專業領域仲裁案件專家諮詢、信息通報以及資源共享機制。強化訴訟與仲裁、調解、公證、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等非訴訟方式有機銜接。
21.優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探索建立分級分類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探索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試點。積極參與並推動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研究與完善。開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依法保護國外地理標誌的意譯、音譯或字譯,並適用法定救濟程序。加強對遺傳資源的專利保護,試點實施生物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及跨部門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協調機制,促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效銜接,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優化知識產權司法資源配置,加大案件繁簡分流、訴調對接、在線訴訟等工作力度。對經營主體提出的知識產權相關救濟請求,在申請人提供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並初步證明其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將受到侵害後,依照有關法律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信息國際交流,與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台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完善海外知識產權重大事件快速響應和糾紛信息通報研判機制,加強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和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六)健全風險防控體系
22.建設風險防控協同監管體系。深入貫徹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出口管制、網絡安全審查、文化產品進口內容審查、反壟斷審查等各項管理措施,強化風險防範化解,細化防控舉措,建立完善與高標準經貿規則相匹配的風險防控體系。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協同監管,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系,統籌推進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金融監管等。支持北京依法依規歸集有關領域公共數據和部門管理數據,探索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共享機制,依托信息技術創新風險研判和防控手段,不斷增強風險處置能力。
23.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完善文化領域安全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常態化風險防控機制,準確把握風險挑戰,加強風險研判和安全預警,推進聯合巡查,加強執法檢查,持續深入開展文化領域風險排查,精準防控風險隱患,築牢文化安全底線。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機制,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加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體系,形成金融風險預警預防和化解工作合力。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和同類業務同等監管要求,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治理,保障金融有序競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完善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探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防範化解風險,逐步建立風險準備金、投資者保護基金等風險緩釋制度安排,強化地方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壓實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各方責任,加強屬地和監管部門工作協同,推進金融領域管理信息共享、監管協作和跨境風險處置合作。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範生物安全風險,加強人類遺傳資源安全與生物資源安全聯防聯控,強化對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等活動的監管,提升生物技術研究和開發應用活動的風險防控和應急預警能力。深化健康醫療安全監管,深入推進監管技術手段創新,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提升風險防禦、預警、處置能力,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動態監督監測。屬地監管部門全面落實全過程管理要求,健全完善藥品和醫療器械全過程追溯體系,實現藥品和醫療器械來源可溯、去向可追、風險可控、責任可究。完善企業境外安全和權益保護聯動工作機制。建立數據安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