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前立法會醫學界議員梁家騮醫生,較早前向醫管局追討休息日及公眾假期候召工作等補償,終審法院近日裁定相關補償金額須根據稅務條例繳納薪俸稅。回顧此案件,梁醫生雖獲得補水,但稅後淨收入可能與原本預期的金額有一定差距,因此,筆者建議大家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不要忽略考慮相關收入的稅務成本,始終對於個人而言,稅後收入才是最實際的,如有疑惑則應諮詢專業稅務規劃人員或機構,提前做好稅務籌劃。
工作派遣等特殊稅務籌劃
根據稅例、法庭案例,及稅務局相關指引,受僱於香港的工作收入須課繳薪俸稅。實際情況下,僱員有機會不只是收到每月基本工資,遇到其他情況,這些特殊情況/安排的稅務處理可能超越一般普通僱員的稅務知識。例如,隨着內地與香港全面「通關」,更多香港居民可能會被香港僱主派往內地集團公司工作,或者兩地往返,較常見的情況如兩地僱傭合同,或者香港僱傭合同加內地顧問合同,或者內地部分由該僱員的香港公司跟僱主的內地公司簽訂服務合同,這些情況下,該僱員應該是交香港薪俸稅/利得稅還是內地個人所得稅?或是兩者都要交?還是交了其中一方的稅,然後向另一方的稅務部門申請抵免?另外,隨着大灣區的超高速發展,港人是不是簡單就可以享受內地稅務優惠,如不能享受的話實際稅務成本會否飆升?這一連串的問題都將直接影響僱員實收的稅後收入。
各種「補水」的稅務安排
另外,僱員如果離職後獲發「補水」,不同形式及金額的補償也涉及稅務責任。一般而言,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由僱主在僱員任職期間或離職後支付的款項,不論是根據僱傭合約支付還是僱主自願超付,均須課繳薪俸稅,但工傷意外賠償和法例訂明不須課稅的收入等少數項目則可免繳。但如果被提前解除合約而獲發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是否須繳稅,則須根據《僱傭條例》規定計算淨額,具體應按實際情況分析。因此,筆者建議大家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應留意後續報稅要求,避免稅項的漏報或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