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日前落案起訴一名公共屋邨前保安員,控告她以4000元「利是」行賄上司,求獲編配心儀工作崗位。被告今日(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梁金蘭,48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員,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12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其每日工作更表由一名保安主管擬備。被告在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間,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向對方提供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獲安排在樂富邨「座頭」工作。
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調查案件期間獲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民樂代表出庭。
涉案保安主管日前同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貪污控罪。她今日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時並未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再提訊。(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