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日前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依法申請禁制令,是遏止「港獨」歌曲散播的必要舉措,這次法庭以禁制令與現行法例有所衝突、執法難以及製造所謂「寒蟬效應」為由拒絕發出申請,在理據上值得商榷。國安法具有凌駕性,維護香港國家安全同樣是法庭責任,至於執法問題更是技術問題,豈能因為技術問題而否定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其實,法庭也承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這樣特區政府應盡快就法庭的質疑作出回應,並且提出上訴。禁「獨歌」於法有據、合情合理,相信法庭會充分配合。
法庭這次判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爭議,原因是外界擔心法庭的判決會向公眾傳達出一個錯誤信息,認為繼續傳播「獨歌」是合法,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這是完全錯誤的想法。雖然法庭這次否決禁制令申請,但絕不代表法庭認為有關歌曲沒有違法,法官亦承認若非禁制令所列的行為已是可懲處的刑事行為,以及執行禁制令會與刑事法律互有衝突,法庭便會裁定,即使禁制令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應批出禁制令。
「獨歌」違法證據確鑿
這表明了法庭認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這次裁決主要是一些法律問題、執法問題以及一些概念例如言論自由等未有全面釐清所致,而不是說政府依法禁制「獨歌」的行為是錯。《願榮光歸香港》不是普通歌曲,是「港獨」、「黑暴」的宣傳品,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高院在「唐英傑案」的判詞中已明確指出「光時」的「港獨」本質,認為很明顯,其性質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案發情境下,「光時」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高院已經「定性」了「光時」的違法本質,而該「獨歌」包含「光時」字句,加上內容的煽動性,違法事實已是證據確鑿。既然是犯法,政府申請禁制令無可厚非。如果有人繼續傳播「獨歌」宣傳「港獨」,就算沒有禁制令,執法當局同樣可以果斷執法,國安法的效力不會因為沒有禁制令而受到影響,一些人不應以身試法,挑戰香港法治。
法官認為現行國安法等法例已經覆蓋有關罪行,批出禁制令可能會造成衝突。然而,《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法律體系上具有凌駕性地位。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已經表明國安法的凌駕性。高院因應國安法發出禁制令禁止「獨歌」傳播,又如何與其他刑事法例相牴觸?而且,選擇援引哪條法例作出檢控,是控方的責任,與法庭無關,以此否決禁制令申請更是理據不足。
執法難非拒批理由
至於禁制令的執行問題,法官認為禁制令並無真正功用難以執行,例如對海外社媒平台就無法執行。其實,所謂執法難的問題,過去在批出禁制令時同樣有出現,但卻沒有成為拒發禁制令的依據。例如在2020年10月,高院就同意律政司申請的一項禁制令,以禁止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非法和故意的「起底」行為、恐嚇、干擾或威脅他們。當時的「起底」行為同樣是無遠弗屆,法庭照樣發出禁制令,這說明執法難不應視作拒發禁制令的理據,而是要看有關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本質。
法官也提到言論自由、「寒蟬效應」等問題。確實,社會上有一些人認為禁制「獨歌」是小題大作,甚至是損害香港的言論自由,這種說法經不起推敲,等如是將明顯鼓吹分裂、「獨立」的歌曲視作一般的歌曲、一般的文藝作品來看待,這顯然是捉錯用神。言論自由有界線,不能逾越法律和政治的界線,任何越界的歌曲都已不屬言論自由的範疇。至於說禁制一些政治敏感的歌曲,更不是香港獨有。
《願榮光歸香港》鼓吹的「黑暴」、「港獨」,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這樣一首違法禍害香港的歌曲,禁制是理所當然。律政司應盡快上訴,傳遞對「港獨」零容忍的明確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