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近日,由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沙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長沙市優化營商環境協調事務中心聯合發文的《長沙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正式出台,自2021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出台《暫行辦法》是回應市場主體關切,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也是市場主體引得進、留得住、發展好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優化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持續打造審批更少、體制更順、機制更活、效率更高、監管更靈、服務更優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持續優化,讓長沙成為創業熱土,市場主體總量超130萬戶。為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常態化處理機制,破解營商環境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為長沙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市委常委會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任務清單》《長沙市營商環境優化工程2021年行動方案》(長辦〔2021〕8號)均對「制定並出台《長沙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提出具體要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暫行辦法》應運而生。
制定《暫行辦法》是釐清職能職責,規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流程的重要舉措。《暫行辦法》明確市優化營商環境協調事務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受理、轉辦、跟蹤等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牽頭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部門為區縣(市)、園區投訴受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園區)內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協調和監督等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原則分級進行受理、處理,落實了具體責任單位,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着力完善工作機制、優化操作流程、形成投訴舉報處理工作閉環。
《暫行辦法》將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主體滿意度和獲得感為重要目標。《暫行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對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受理範圍、不予受理範圍、投訴舉報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責任追究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投訴舉報可以通過網站、電話、走訪、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採取實名或者匿名方式進行。對於較為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投訴辦理機構收到轉辦函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於較為複雜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收到轉辦函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投訴受理機構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並聽取投訴舉報人意見。被投訴舉報人存在問題和過錯,造成較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以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處理問責;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依法、高效、妥善解決市場主體訴求,破解營商環境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是我們工作的目標和努力方向。長沙將持續以「有呼必應、接訴即辦」的務實作風,確薄商環境問題投訴「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實為市場主體紓難解困,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何雯 曹煥 鄭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