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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上交所建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機制

2021-02-05
来源:香港商报网
    2月5日,記者從上海證券交易所獲悉,該所發佈了《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建立報告制度。《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
 
    據悉,2020年,滬市個別可轉債交易較為活躍,價格波動較大,引發市場廣泛關注。在活躍可轉債的交易中,程序化交易比重持續上升,市場影響不斷增強。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落實《辦法》要求,維護可轉債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防範潛在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發佈《通知》,以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為核心,明確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的相關要求。
 
    一是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範圍,包括會員客戶、會員及直接使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投資者(以下簡稱其他機構)。二是明確報告方式,會員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報告,由會員向上交所報告,會員及其他機構直接向上交所報告。三是規定信息報告內容,包括投資者身份、證券賬戶、資金來源及交易策略等信息。四是要求投資者應當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交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據稱,上交所根據新《證券法》建立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機制,以期提升市場透明度和監管精準度,並為後續全市場推行相關做法積累有益經驗。
 
    上交所就《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問題一:請介紹一下《通知》發佈的背景和目的?
 
    答:2020年,滬市個別可轉債交易較為活躍,價格波動幅度較大,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日常監控發現交易活躍可轉債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交易量已達一定比重,市場影響不斷增強。本次《通知》的發佈主要有如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新《證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電腦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通知》落實新《證券法》《辦法》要求,明確了可轉債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的具體實施方式和內容。二是進一步規範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管理。交易所作為自律管理機構,承擔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穩定運行、保證投資者公平交易機會、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的職責。建立以市場參與者報告制度為重點的程序化交易管理機制,有利於推動可轉債市場交易管理更加規範、透明。

    問題二:什麼類型的投資者需要進行報告?
 
    答:從類型上看,需要進行報告的投資者包括以下幾類。一是會員客戶。二是會員和直接使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投資者(以下簡稱其他機構)。三是本所規定的其他投資者。其中,會員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報告;會員和其他機構直接向本所報告。
 
    在具體操作中,滿足下列情形的投資者應當履行報告義務:一是下單自動化程度高,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達時間均由計算機自動決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二是指令下達速率快,1天出現10次以上1秒鐘內10筆以上申報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三是使用自主研發或其他定製軟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四是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使用會員為客戶提供的帶有一定自動化功能的客戶端軟件進行交易的,且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無須進行報告。

    問題三:請問《通知》對報告的時點有哪些具體要求?《通知》施行前已經參與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是否需要報告?
 
    答:會員客戶首次進行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報告,報告後即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會員應當核查客戶提交的信息,並在3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會員和其他機構首次進行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告。
 
    《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經開展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通知》施行後30個交易日內根據本《通知》規定完成信息報告。

    問題四:請介紹一下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
 
    答: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投資者身份、證券賬戶及會員機構等信息。二是資金來源等信息。三是交易策略、軟件名稱、開發主體等信息。四是聯絡人及聯繫方式。會員及其他機構通過本所「會員/證券機構-會員/證券機構專區-會員監管-函件往來-工作函件」欄目報告客戶及其自身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相關信息。

    問題五:如果出現延遲報告或者未按要求報告的情形,會對投資者產生什麼影響?
 
    答: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採取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及其他機構的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是對於交易所會員及其他機構,本所可根據業務規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二是對於會員客戶,會員應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督促客戶按照《通知》要求進行報告。客戶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會員可按照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約定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託。(記者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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