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寇剛 報導:17日,甘肅省蘭州市舉行發佈會披露,《蘭州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下稱《條例》)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8月7日正式公告,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佈會現場
蘭州市地貌複雜多樣,氣候乾旱少雨,強降水集中,氣象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災害損失嚴重。數據顯示,蘭州市因氣象災害引發的山洪、地質災害及農業災害等次生、衍生災害直接威脅人口逾60萬人,直接威脅財產逾400億元,自然災害中有超過90%為氣象或氣象次生、衍生災害,造成的平均經濟損失約占每年GDP的1-3%。
《條例》分設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防災減災、人工影響天氣、社會參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八章。其中,針對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機制,《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聯動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等相關管理工作,對於沒有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規定要明確負責氣象災害防禦的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災害防禦協理人員,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安全社區建設和網格化管理體系;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關於氣象災害防禦避險知識宣傳、災害隱患排查、預警信息傳遞、應急演練和災情報告等工作的協助責任;同時媒體、有關行業組織、保險機構、志願者、社會公眾等應參與氣象災害防卸科普宣傳、預警信息傳播,減災救災等工作。
此外,針對蘭州市多發的乾旱、大風(沙塵)、暴雨(強降水)、雷電、冰雹、冰凍、高溫等氣象災害類型,《條例》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供電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等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防禦措施;在總結近年來蘭州市預警信息傳播有益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條例》規定重點加強農村、山區、景區等風險隱患點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終端建設,解決預警信息傳播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政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