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日前,記者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4月24日,山西省一起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案件,在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宣判。這是繼全國人大《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出臺後,山西依法宣判的第一案。
審判結果顯示,該案共涉及十二名被告人, 其中,陳某峰、張某兵、孟某宏、孟某奇因犯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數罪並罰,分別被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穩等八人因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被告人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車、獵捕夾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經忻府區法院審理查明,自2017年冬季開始,被告人張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別在山西省孝義市、五台縣採取佈設鐵夾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之後陸續將捕獲的貓頭鷹、野兔、豹貓、雉雞、獾子等野生動物出售給王某偉(另案處理)獲利1萬餘元。經雲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獵捕的貓頭鷹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雕鴞,豹貓、雉雞為“三有”野生動物。2019年3月開始,被告人陳某峰在山西省榆社縣採取挖陷阱、佈置鐵夾等方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019年5月,公安機關從其住所查獲野生動物活體7只、野生動物死體217只、動物角18個、被切割動物死體13塊及604個獵捕夾等作案物品。經雲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鴛鴦1只、雕鴞4只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雉雞、斑嘴鴨、赤狐、豹貓、麅等為“三有”野生動物,合計經濟價值人民幣11萬餘元。2019年3月開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穩等八人分別在山西省汾陽市、孝義市、靈石縣、晉中市榆次區、長治市屯留區等地採取設置鐵夾等方式獵捕野生動物,之後將捕獲的部分野兔、豹貓、野雞、豬獾等野生動物出售給王某偉(另案處理)獲利1.7萬餘元。經雲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獵捕的雉雞、麅、豬獾、綠頭鴨等為“三有”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峰等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間,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三有”和其他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均已構成犯罪。庭審中,部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認罪、悔罪。
山西省高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案的審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忻府區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及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決定,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並審查全案證據的基礎上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該案的宣判及時向社會傳遞出了山西省從源頭禁止捕殺和交易野生動物的強烈信號,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破壞野生動物犯罪的決心和力度。(王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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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