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4月2日,記者從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知,《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生態環境監測地方性法規,標誌着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將有法可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處長劉曉蕾表示,長期以來,生態環境監測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在監測機構、職能定位、監測市場監管、數據弄虛作假打擊、責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乏法律依據。生態環境監測出現的許多問題嚴重製約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提升了生態環境監測系統的地位和作用,促進了生態環境事業良性發展。
《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監測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監測機構監督管理、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監測信息公開與共享等制度。
其中,針對加大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的查處力度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對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實行雙罰,即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條例》確定了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可以作為監管執法工作的事實依據。
《條例》強化了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平台;排污單位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有義務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完善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管理」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排污單位規範自行監測行為,及時、完整公開自行監測信息,接受公眾監督。(杜林 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