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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海關偵辦一起貨值3000萬的走私金屬探測器案

2019-09-0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王皓萍 報導:隨着戶外探險熱在國內流行,一種輕便簡易的 「探寶神器」—金屬探測器也開始走熱,這種手持式儀器廣泛用於地下管道探測、考古、地下探礦及探測地下金屬。
 
 
  近日,鄭州海關的工作人員在對鄭州某探測器公司從新鄭國際機場口岸申報進口金屬探測器進行風險分析時,敏銳的發現該公司報關的進口商品價格波動異常,其中可能隱藏了一個「價格秘密」。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取得了國外某品牌探測器國內的獨家代理權後,為牟取非法利益,進口申報時,故意製作虛假的合同、發票等單證,對部分貨物的價格進行修改後向海關申報,每款探測器的低報價格幅度在30-50%不等,以達到偷逃國家稅款的目的。
 
  9月2日,鄭州海關緝私部門對該公司立案偵查並展開抓捕行動,抓獲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當場查獲多種型號金屬探測器200餘套,價值約100萬元。該案涉案貨值約3000萬元,涉嫌偷逃進口環節稅款數百萬元人民幣。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海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嚴格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如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以瞞報、偽報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構成走私,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進出口單位或個人在進口貨物的過程中,違反《海關法》等法律規定,採用向海關低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採用低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的方式偷逃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懲處。
[责任编辑:赵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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