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24日上午,雲南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就近期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向社會各界做介紹。
9月25日,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施行,抓住“關鍵少數”,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按照明責、考責、問責的思路,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明確黨政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規範,形成範圍更加全面、職責更加明確、考評更加科學、問責更加嚴謹的安全生產責任機制。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黨政領導幹部和各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要參照本《實施細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原則上由本級黨委常委中的政府領導幹部擔任,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項制度
《實施細則》將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相關考核和幹部考察,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履職情況如何考核、如何評價、如何運用考核結果都作出了制度性規定,制定了“四項制度”。
巡查制度,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並將巡查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使用的重要參考。
約談制度,對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問題突出的下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考核制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對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並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公開制度,對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約談等情況,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
《實施細則》不僅規定了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情形,而且也明確了表彰獎勵的情形和盡職免責或者減輕處罰的條件。
在表彰獎勵方面,規定了兩種情形,一種是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一種是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給予記功或嘉獎。
在責任追究方面,規定了問責的5種情形(履職不到位的;阻撓、干涉執法或事故調查的;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和8種問責方式(通報 、誡勉 、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 、免職 、處分)。此外,還規定了3種懲戒和追責措施,分別是:
一票否決,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
從重追究,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從重追究責任。
終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同時,《實施細則》也規定了2種減輕或者免於追責的情形,這2種情形分別是:
補救從輕,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盡職免責,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規定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劉楊廣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