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田琴、吕斯达北京报道:2016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相继挂牌成立,但区级“两院”是在平潭县人民法院及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基础上加挂牌子,区县法院、检察院定位不清、职能不分,“两院”现有体制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平潭开放开发及改革发展的需要。鉴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殊区情,全国人大代表、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东门社区党支部书记薛玉凤提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编制部门尽快理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的体制机制,分别设置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薛玉凤建议,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明确为中级人民法院及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架构予以设置。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接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管辖不服平潭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并指导平潭县人民法院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检察院的职能,接受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在薛玉凤看来,理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可以更好服务保障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平潭是祖国大陆距离台湾本岛最近的地方,具有对台交流合作、促进闽台融合发展的独特优势。2011年3月和11月,国务院先后批复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将建设两岸合作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4月,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正式挂牌运作。2016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平潭成为继海南岛之后全国第二个国际旅游岛。只有司法服务保障的跟进,才能确保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序协调发展。
理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才能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架构相适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平潭县不归福州市管辖,划归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均为区县两级架构。但现有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没有二审案件管辖权,检察院亦无设区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区县法院、检察院事实上均仅为基层一级法院、检察院架构,与中央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殊地位不相称。
理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有利于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职能作用。平潭区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尚未分立、职权未作区分,除院长(检察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外,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律职务无法任免,审判、检察职权仍然仅能以县法院、县检察院名义行使,平潭县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涉及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辖等事项,仍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实际运作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组织、人事权限,也无法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
理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有助于就近调处涉台涉外案件,为台湾同胞提供诉讼便利。平潭涉台、涉外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岚台湾同胞多次表达了对两岸司法交流合作互助便利等方面的高度关切,希望实现“二审不出岛”,并可以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探索更为便利的两岸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理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分别设立区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后,区级“两院”可以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在内设机构设置、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等多方面探出新路。同时,建设现代化综合实验区,探索推进自由港建设等,需要从司法领域加强改革创新和大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