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官网 > 广东 > 本地新闻

深圳市3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平均费率水平将下调20%左右

2018-01-14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林丽青报道: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深圳财政委、深圳安监局出台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深圳将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均费率水平将下调20%左右。该办法规定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深圳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

  深圳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从2018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该办法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浮动费率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确定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深圳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减收工伤保险费5.7亿元左右

  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不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办法》规定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

  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深圳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责任编辑:蔚然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