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10月22日电 (冯芸清)《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在省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公布,向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干部“带病提拔”将追究提拔过程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草案》是把“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线贯穿始终,着眼解决官商勾结、裸官贪腐、收受红包礼金、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干部带病提拔等重点难点问题。
除了必须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之外,《草案》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及时报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资金转移信息,形成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
另外,干部“带病提拔”后一经查处将调查其提拔过程,存在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国务院2004年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商,办公司,办实业等经济实体。
本次《草案》对这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得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未经批准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也不得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预决算信息公开应细化“科”
《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将行政权力内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权力运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除依法保密的外,有关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单位网站或者媒体及时、详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有关信息应细化到末级科目。
国企重大决策必须集体决定
《草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履行完善干部人事、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机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并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集体决策制度;规范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预防腐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书面报告监察(预防腐败)机关。
网络反腐从幕后走到台前
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本次《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途径对腐败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且明确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网络舆情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分析、研判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腐败问题的信息,规范、引导公众通过网络途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同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廉洁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据悉,《草案》是9月22日经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不过,11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不会审议该条例。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于10月31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话:020-37866815,传真:020-37866809,邮箱:gdsyffbtl@gdr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