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书面提出要求,紧盯民生热点等议题约见政府官员,不得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的个案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雷于蓝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积极探索建立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实现对有关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进一步拓展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推动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意见稿要求,约见座谈的主题应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紧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尤其要注意的是,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应实行回避制度,所谈内容不得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的个案问题。
对此,湛江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主任刘光建议,代表约见的内容还应该加上“及其所在单位”。对于一些省、市的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和他本人的履职活动应该严格区分,涉及到本单位的个案也提出来的话就有问题了,例如规划国土部门涉及到了建筑单位。
省人大代表俞雪花表示,最好能建立定期约见制度,比如每个季度约见一次,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由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进行排期,并提前公开约见议题,这样约见后跟踪督办完成的效果会比较好。
代表约见政府官员之后,事情能否很快解决,是普遍关注的问题。“约见应该邀请新闻媒体单位来参与。”刘光表示,以湛江市举行的一次约见活动为例,当时局长在代表和新闻媒体面前承诺“没按期完成任务,则辞去工作职位”,第二天各大媒体头条都是这个消息,局长压力很大,不敢有一丝马虎,后来按期完成任务。
意见稿还对约见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要求约见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的提问,并作出积极回应。约见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在3个月内就代表约见问题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此外,意见稿提出,代表应加大对财政预算编制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跨区域河流污染整治、社保基金管理等重大民生问题的监督力度。(辛均庆 吕思清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