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纪洪、记者刘媛报道:10月10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据悉,试点工作从现在起至明年底结束。我省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使保障性住房管理更加专业有序,提高群众满意度。此次试点购买主体为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或有资质要求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试点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边试点边推出。2014年先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入户调查及入住后的动态监管、清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安保洁等便于操作、条件成熟、亟待解决的3项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然后逐年增加购买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测算每年的住房保障类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按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支出预算。此次试点还将建立健全综合性评审机制。由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保障对象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评,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