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自治区将治理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旷工饷”“病假饷”“冒名饷”等“吃空饷”情况。
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由该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暂行规定》(新人社发〔2014〕53号),明确了将治理的13种“吃空饷”情况。
“吃空饷”最早是军队冒领“饷银”,逐渐延伸到了政府和事业单位。自治区为进一步严肃编制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治理“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人社、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审计六部门将联动配合,加强制度建设,严守干部管理关。
联动治理,需要权责分明。自治区六部门将建立“部门领导负责机制、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公示机制、自查自纠常态化机制、监督举报机制、跟踪处罚机制”六个机制,以实现有效管理。
凡出现违规情况,将由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承担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要在次年一月初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数,工作人员在编在岗、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编外聘用人员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在本单位政务公告栏和内部局域网公示;将采取抽查、暗访、受理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跟踪各单位执行情况。
据悉,暂行规定共有六章三十条,除了治理范围,还涵盖总则、治理办法、治理措施、责任追究、附则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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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人“吃空饷”追责负责人经办人
经查实有“吃空饷”的,除追收违规所得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还将收回所占用的编制,并由同级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经办责任人将被问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吃空饷”问题严重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口径扣减单位工作经费,同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减部门或单位当年优秀等次的比例。
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的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办人员,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3种“吃空饷”情况
1 单位空编,虚报人名套取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工作经费;
2 机构或单位已撤销,单位继续瞒报虚报,套取财政工资、津贴补贴和工作经费;
3 职工被开除、辞退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但单位未核销工资和津贴补贴;
4 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的人员,仍按在职在编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
5 已经调离但不办理人员工资核减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
6 本部门或本单位自行批准的长期病休、提前离岗人员,全额或部分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
7 休病假或请事假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工资和津贴补贴;
8 旷工或者探亲、出国(境)、请假、出差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并领取相应工资和津贴补贴;
9 非组织选派离岗自费学习人员,仍在原单位领取全额或部分工资和津贴补贴;
10 受行政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未按规定调整工资和津贴补贴;
11 不在特定岗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艰苦岗位津贴和补贴;
12 已故或被宣告失踪人员,仍由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工资、离退休费;
13 其他违反规定,仍继续领取财政工资、津贴补贴的。
12条办法治理“吃空饷”
旷工
●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终止。
●对擅自离岗及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工作单位的,按旷工处理,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贴补贴。
请假
●因疾病等原因需休病假的人员,必须提供医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
●确有特殊原因需占用工作时间超过3天(含3天)处理私人事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事假申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
●已按规定办理了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手续,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其间工资和津贴补贴。
●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工资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工资和津贴补贴。
学习培训
●因在职学习培训等出国(境)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经组织选派或自费脱产离岗学习培训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出国(境)的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的;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或批准期满仍未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和津贴补贴。
调离或死亡
●对已经调离或死亡未办理减员手续,虚报供养人员骗取财政拨款的,单位须及时办理减员和停发工资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及时上缴财政部
门。逾期不上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该单位经费中抵扣。
退职退休
●因伤病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到龄后按在职发放的工资和津贴补贴。
刑罚处分
●对受到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等应该降低和停发工资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调资,应当及时降低、停发工资和津贴补贴,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处分或处罚后相应工资和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