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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新“入户”细则:试点街道建立“公共集体户”

2014-08-01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广州7月31日电(刘圆 董健方 胡啸 张毅涛)广州市公安户政部门今日发布消息,广州市发改委与广州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广州市政府同意于2014年8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细则规定,广州市将在部分街道(镇)开展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试点,此举或将逐步解决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结婚难”的问题。

  据介绍,新细则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引进人才、家庭团聚、政策性安置调配、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入户本市。

  其中广州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以及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与广州原入户条件相比,新细则规定:在夫妻投靠方面,结婚年限统一规定缩短为满2年;投靠父母方面,新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申请投靠政策;符合规定的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今年8月1日起2个月内,申办转入广州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据了解,早在去年,广州已取消“农”和“非农”户口区分。从2013年5月开始,广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更换统一的广州居民户口簿工作,新更换的户口簿户别项目中的内容,由原来的“非农业家庭户口”或“农业家庭户口”(包括地方城镇、自理口粮全民农业等类型户口性质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集体户”。

  附:办理广州入户注意事项

  据广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负责人介绍,广大群众在办理入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凡经批准在本市入户的人员,办理登记迁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二是公民有义务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变化项目,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三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表示,群众只要符合申办条件、材料齐全,公安机关将即来即办。同时,为方便广大市民申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户政部门已在广州金盾网户政管理频道更新入户须知,发布全市办证大厅办公地址和工作时间,欢迎广大群众登录查阅。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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