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税务部门对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人员予以每户每年扣减税款9600元优惠,扣减税款额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据介绍,天津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