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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新能源公车采购比将不低15%

2014-07-14
来源:南方网

  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逐步采用新能源汽车的时间表以及与之对应的配套方案。其中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及示范推广城市,3年内公务用车中采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而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从今年起采购比例不低于15%,并逐年提高至30%以上。

  城区行驶应选纯电动汽车

  实施方案提出“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的目标,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实施方案涉及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充电接口比例不低于1:1

  在配套基础设施方面,实施方案提出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实施方案也对新能源汽车采购补贴等作出规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此外要求可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国务院常务会议7月9日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将对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而公务用车确定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方案,预计将有效带动新能源汽车推广。据了解,后续政策面还将有系列推广新能源汽车利好。

  珠三角3年内推广4.5万辆新能源车

  ■本地连线

  广东省日前已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确定公私并举,以公带私,“由政府先期主导逐步过渡到市场运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思路。在总体目标上,珠三角地区到2015年要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化应用。从2013年至2015年,珠三角地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4.5万辆,成为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要示范区域。

  到2015年,在珠三角地区初步实现纯电动公交车的商业化运营,保有量达到4000辆,占珠三角地区公交车保有量的比重达15%,使珠三角地区成为全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的先行区。其中,2014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中纯电动车比例不得低于10%,2015年比例不低于20%。

  此外,广东省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到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同时将出台方案,推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通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此外将落实省政府部分机关部门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

  数据显示,目前广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居全国前列。广州是全国第一阶段推广应用示范城市中为数不多完成示范目标的城市;深圳是全世界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规模最大的城市。截至2013年底,广东省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超过1万辆;纯电动公交车(含大巴和中巴车)超1500辆,占全国近30%。(陈志杰)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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