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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跌进锅致深二度烧伤 老板被判赔八万

2014-07-14
来源:广州日报

  22岁,正是如花似玉的年纪。然而,22岁的小英在一家小食店吃完东西后,却遭遇突来横祸。由于店员将一口装满热水的大锅随意地放在通道上,小英起身时脚下一滑,一头栽进了锅内,导致深二度烧伤。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小食店老板被判赔偿8万多元。

  据小英回忆,2013年5月26日下午3时左右,她到“广州越秀区登峰大众小食店”消费。店员将盛满开水的大锅放置于小食店唯一的进出口通道处,未采取任何提醒、警示隔离等安全措施。

  由于店面地板湿滑且有白色的油状物质,小英在起身准备离开时,因地板湿滑跌向该盛满开水的大锅,导致双手、大腿、腰部、小腿等多处烫伤。事发后路人报警。

  小英被警车送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过46天的住院治疗,她于2013年7月10日出院。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深二度烫伤。

  对此,小食店老板表示同意赔偿,但对小英提出的13万余元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一审:小食店负全责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食店老板作为实际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其明知热水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的情况下,随意摆放在店门口过道中间旁,导致小英不慎被严重烫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判决小食店老板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英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17287.61元。

  二审:伤者须担责三成

  判后,在一审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的小食店老板不服上诉,并且在二审中表示,小英原本就身体不好,要去医院看病,其烫伤完全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小食店无关,要求驳回小英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小食店的热水锅在未加盖锅盖的情况下,置于人员往来频繁的店门口一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小食店老板亦未设置警示标识或以其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重大过错。

  而小英事发时是自己身体上半部分往前倾,然后双脚移动,再踉跄着摔进热水锅,不排除其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亦不排除地面湿滑的可能,故小英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英自负30%的责任。小食店老板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85011.33元。(刘晓星)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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