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視點】未妥善處理員工被侵犯事件 阿里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2021-08-09 17:43
來源:​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8月7日晚間,一則「阿里巴巴女員工被侵犯」的消息引爆網絡。8月9日淩晨,阿里連夜公布了結果:同城零售事業群總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辭職,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資源官童文紅記過處分,涉事男員工王成文被辭退,永不錄用,其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警方正在調查取證。對此,法律人士從專業角度進行了分析。

 阿里無權調查性侵案件 且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本次事件發生後,阿里成立調查小組,而後宣布調查結果,然而實際上,本事件涉及性侵,若性侵行為成立,則屬於刑事案件,應由司法機關處理,無論是調查取證還是審查逮捕及判決,會有相應的公檢法機關處理,阿里只做配合調查的作用。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表示,在一些歐美國家,發生這種職場的性騷擾,員工向企業投訴以後,如果企業沒有採取相關的救助措施或者防止措施,其承擔的責任可能會優先於性騷擾實施者,甚至需要支付巨額的賠償金,「這是一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而不是一種補償性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實踐中有一些案例,比如在網上發帖控訴,甚至實名指控某知名的企業高管或者是同事對員工實施性騷擾。「但很少看到用人單位被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而按照現行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呂孝權指出。

 同時,他表示,目前,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過一些類似的訴訟——有員工在起訴性騷擾實施人的同時,把用人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但是企業承擔的連帶責任,一般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支持員工訴求的案例也不多。」

 事件是典型的職場性騷擾轉化成性侵案件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表示,就本案自身來說,這是一個刑事案件,現在還處於偵查階段,後續應該等待警方更加明確的調查結果。另外,如果按照現有的這個受害人的陳述,那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構成的是強姦罪,按照現有的情節,至少判處三年以上甚至更嚴重的刑罰,他表示,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職場上由性騷擾轉化為性侵的案件。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舉證責任分配對性侵中被害人並不公平

 呂孝權表示,現行法律中這類案件證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也值得探討,這直接關係到司法實踐當中,被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勝訴的可能性。「除了觀念意識層面的原因,法律制度層面的滯後性和空白點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司法實踐對這類案件遵循傳統的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對受害人並不公平,因為很明顯性騷擾、性別暴力案件,具有高度隱秘性的特點。」

 同時,他認為,基本上每一次面臨這種性別暴力案件引發網絡討論,都會出現各種聲音。比如此次阿里巴巴女員工涉嫌被侵害事件,會有人對女方提出一些質疑:你為什麼要去喝酒?為什麼要喝得酩酊大醉?「如果說我們還停留在這個層面,說明我們對性別暴力的圍觀和探討水平還太低了點。」

 此外,他建議,受害人在發起網絡指控前一定要慎之又慎,根據手中掌握的證據的充分程度來決定採取什麼樣的指控方式,包括是否實名指控等,「把自己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否則反過來可能會被對方控告名譽侵權或者誹謗。」

 企業不是職場性騷擾及性侵案件旁觀者

 李旻表示,根據受害人自身描述,當事情發生後,當事人層多次向公司尋求處理,但公司領導態度敷衍,始終沒有結果,當事人迫不得已只能在公司食堂散發傳單維權。截至目前,阿里公布了對部分高層、人力資源管和涉事員工的處罰結果。但是治理職場性騷擾和職場性侵需要專門的渠道和機制。

 「由於現階段對於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尚處於調查階段,因此本案是否一定會成為刑事案件尚難定論。無論本案阿里員工和商家的行為最終是否會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僅從企業治理角度而言,本案反映的重要問題之一是:職場性騷擾和職場性侵行為在企業內部缺乏救濟和制裁機制。內部渠道的匱乏也正是内地從高校到職場治理性騷擾和性侵行為普遍面臨的困境。」他說道。

 同時,他還表示,企業不是職場性騷擾及性侵案件的旁觀者,而是職場性別文化的塑造者和職場性別話語權的掌握者,因此企業在反職場性騷擾、反職場性侵中必須扮演更加積極、理性的角色,必須主動將《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內化為企業規章制度,為職場性別平等作出更多努力。

 呂孝權表示,中國多部現行法律對防止職場性騷擾都有規定,比如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從宏觀層面來說,對於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相關的措施有一些法律規定,但是遺憾的是法律對涉事單位的責任認定並不明確,比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採取合理的預防、調查處置等措施,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對應的配套制度,「我認為,這一定程度上來說為實踐當中架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留下了一個後門。」

 任何企業都應勇於承擔社會責任

 李旻表示,阿里巴巴事件警示我們,企業必須重視員工的勞動權益以及人格權益保障,勇於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誠然,職場性騷擾和職場性侵行為不會完全消失,但制度所追求的是事前的宣傳預防、盡最大努力避免此類情形發生,以及當此類行為不幸發生後,能夠有渠道迅速處理此類問題。

 董毅智認為,不管是任何企業任何資本任何公司和任何的企業家,都應該合法合規的經營,企業應該找到自己的位置。從這個公司層面看,我覺得阿里自身也認識到它的問題,這問題就是大企業病,包括它整個的企業文化可能有重大的缺陷,那這種企業文化能否適應現有的這種法治的環境和合規的環境的話,我覺得是有疑問的。

 「這個行為肯定對整個阿里後續集團的走向有很大的影響,從去年的蔣凡事件開始,整個阿里的內部治理和包括它的輿情的控制已經引起高層的關注,後續不排除阿里的各個業務條線是否存在分拆的可能。」董毅智說道。

[責任編輯: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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