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31日)表示,兩名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別在粉嶺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1萬元與16萬元。
首宗個案涉及2張清拆令,與大埔安富道1幢商住大廈兩個毗鄰住宅單位的若干違例平台搭建物有關,該搭建物面積約120平方米,均用作出租用途。
第二宗個案清拆令涉及港島白建時道1幢獨立屋的若干僭建物,該僭建物位於樓宇後面、天台及樓梯蓋頂,面積約80平方米。該僭建物事前無獲得署方批准和同意,因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惟有關業主履行,屋宇署遂提出檢控。
首宗個案業主於2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考慮2張清拆令涉及的搭建物面積及用途後,判處該業主罰款209430元。
第二宗個案業主於2017年遭檢控,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萬元,該業主在判決後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向業主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被判罰款15.84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之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及監禁1年,還能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