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今日(31日)刊憲正式生效。
港府發言人表示,《條例》旨在落實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落實一系列公共選舉的改善措施。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將為「愛國者治港」全面落實提供堅實保障,讓香港重回發展正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發言人指,特區政府會按照經修訂的相關選舉法例,妥善籌備和舉行緊接而來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立法會換屆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並會一如以往與選舉管理委員會和選舉事務處緊密合作,致力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下舉行。
新選舉制度下,選舉委員會的界別由4個增至5個,合共1500人,立法會增至90席,當中40席由選委會選出,功能團體佔30席,分區直選20席。修例亦加入審查參選人資格的委員會,成員由特首委任,最多8人。另外,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都被列為違法行為。(圖: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