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支持保安局局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相關條文發出凍結財產之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股份及其擁有之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
民建聯表示,《實施細則》附表3提到「罪行相關財產」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之財產,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指明該財產之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民建聯認為保安局局長決定是依法行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其決定亦有助案件調查檢控工作,並防止有人繼續利用相關財產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之圖謀和行動。
民建聯指,執法機關必須密切監察情況,並在有必要時採取進一步舉措,以確保保安局局長發出的通知得到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