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無業男子去年8月13日涉在機場用雷射筆照射警長及警員的眼睛,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今日(28日)在沙田法院續審。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續保。
控方結案陳詞時表示,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傷害警員,亦引用案例,指聲音上的干擾(吹口哨)亦足以構成毆打罪。
辯方結案陳詞時引用片段指出,被告的雷射筆其實是在「閃動」而非「長開」狀態,亦指當時另有其他光線照射向警員所在的貨車車頭,不能肯定射中警員的光束必定由被告發出。
27歲被告區得福被控兩項襲警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控於去年 8 月 13 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 3712 及警員 9085,以及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雷射筆。(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