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歲中四女生於去年國慶節前夕在天水圍攜帶汽油彈原料,被裁判官水佳麗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上訴庭今日(28日)裁定原則有錯,並應律政司申請改判她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今日頒布判辭解釋判刑理由指,本案情節屬嚴重類別,而且危及公眾安全,法庭應處以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犯案者,故此裁判官水佳麗只側重答辯人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錯誤和明顯過輕。
律政司主要投訴裁判官判處非拘留式的感化令,並不足以反映控罪和案件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女生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犯案,情節也屬於嚴重類別。
女生又曾向感化主任承認,她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上訴庭續指,縱使少女只是一時貪玩而犯案,案的判刑更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的嚴重後果,讓女生知悉不能因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