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準入 央行出措補短板防風險

2020-09-14 02:19
来源:香港商報網

  據新華社消息,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央行昨日宣布,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已經2020年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第5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細化明確准入要求

  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決定》明確,在中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決定》從註冊資本,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補充資本能力以及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准入要求。

  《決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決定》明確,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實繳註冊資本須50億

  央行指出,《金控辦法》細化了《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對於《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金控辦法》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

  從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來看,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需具備多個條件,其中一項為: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盲目向金融業擴張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昨日就《金控辦法》相關問題接受了採訪。

  為什麼要制定《金控辦法》?央行指,近年來中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央行表示,將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為什麼實施市場准入?央行表示,實施市場准入,主要考慮有三方面: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准入予以規範;二是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三是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和依法准入的監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责任编辑: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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