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朱家健
早前有區議員的街頭橫額竟然出現了污辱國家和中央政府的內容,套以無中生有的對白,更詛咒全球人口患上新冠肺炎。該橫額內容失實具誹謗成分,而區議員的宣傳品涉公帑撥款資助印製,橫額也是以區議員身份和資源所製作,已是濫用區議員平台,如果她所屬區議會和該地區民政事務專員未有作出勸喻和譴責,便是瀆職。
區議員不可胡作非為,這類具失實內容和煽動性的宣傳品,已觸犯公眾妨擾罪,涉損害公眾安寧;橫額上的內容若屬含煽動文字,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激起對中央人民政府的離叛,更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此外,橫額內容失實,也涉誹謗。
區議員作為公職人員,在未有證據下故意散播有關新冠肺炎的謠言,會引起公眾恐懼,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寧,可被追究公職人員失當罪;以國家領導人作冷嘲和諷刺對象,也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及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另外,去年在參選區議會前,候選人在提名時均已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這名區議員的失當已涉嫌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罪行。
區議員的職能受到《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7章) 第61條所約束,職權不能無限擴大,區議員不能濫用職權和公帑資源,若區議員作出任何違法和失德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