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
日前,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內地媒體撰文,指出香港尚未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未設立相應執行機構,是近幾年來「港獨」等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活動不斷加劇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又強調,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已成為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面前的突出問題和緊迫任務」。
建立健全 制度機制
任何一個不帶政治偏見的人,相信都會認同張曉明所言非虛。事實上,香港近日因修例風波而觸發的動亂,已經擾攘超過半年。反對派除了慫恿暴徒四出搗亂之外,還不斷提出「港獨」口號和主張,以及勾結境外勢力。他們的所作所為,在在證明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層面上,存在重大的法律缺位。
反對派所提出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已反映他們明顯的「港獨」傾向。「光復」在中文裏,有收復失地之意。香港自秦朝以來,便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因此,1997年回歸祖國,便是歷史意義下的「光復香港」。如今,反對派竟然喊出「光復香港」,本身便有不承認中國擁有香港領土主權的含義。
至於反對派提出的所謂「五大訴求」,當中的部分訴求不但違反基本法,更是無視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以反對派要求政府「撤銷起訴被捕示威者」為例,不但是妨礙司法公正,更是意圖干涉律政司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違反基本法第63條。至於他們要求政府「解散立法會,立即落實雙普選」,則是違反基本法涉及解散立法會的第50條規定,亦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及2014年分別作出的兩個決定。
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
根據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作出的決定:「在特首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根據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作出的決定,訂明普選後的提名委員會,按照第四任特首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組成,並訂明「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上述兩個決定,乃是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作出,屬於憲制性決定。反對派要求「立即落實雙普選」,等於意圖推翻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無視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所建立的憲制秩序。由此可見,反對派把「兩制」凌駕於「一國」,其真正的目標,是要使香港變成中央不能行使全面管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
更令人憤怒的是,反對派自修例風波以來,不斷勾結境外勢力。多名反對派政客,包括李柱銘、陳方安生、李卓人、黃之鋒以及郭榮鏗,均曾前往外國,接受外國政府高層的召見,更四處游說外國政客,推動所謂「人權及民主法案」的制訂,其所作所為已跟賣國賊無異。
由此可見,完成23條立法,不但只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更是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人或許認為,香港現時的政局仍然動蕩,政府未必有足夠的政治能量推動23條立法。其實,23條立法不是政改,毋須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只須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取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過半數票即可。是故,在建制派現時坐擁立法會43席的情況下,政府若是有心完成23條立法,根本沒有立法障礙。